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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理财规划师三级辅导法律基础:专利权的主体

更新时间:2014-01-21 00:51: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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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财规划师三级辅导法律基础: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提出专利申请和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

  ①职务发明人。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归国家所有,由该单位持有;是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所有。

  所谓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那么,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实施权自然也就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的单位。发明人、设计人本人只是享有接受奖励权和署名权。因为其中牵涉到经济利益的问题,所以在社会生活中常出现关于某发明是否是职务发明的确认问题。因此在法律上确立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说,凡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都属职务发明:在本职工作中做出发明创造的, “本职工作”应当理解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即工作责任范围,而不是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个人所学专业的业务范围;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所做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的“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部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而限制词“主要是”,则包含两层意思:①完成发明创造所需要的物质条件的多数或主要部分是取自本单位;②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了主要作用。

  ②非职务发明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一般是指在工作时间以外自由完成的发明创造。工作人员退职、退休、调动工作1年后做出的发明创造,也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申请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③共同发明人。

  共同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属于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人、共同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只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物质条件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不应当视为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④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做出的发明创造在中国申请专利,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享受国民待遇,成为专利权的主体;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的原则,给予国民待遇,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⑤合法继受人。

  即通过各种合法的形式取得发明创造的所有权的人。如通过签订赠与合同、买卖合同、财产继承等形式获得专利权的人,但应注明发明人、设计人的姓名。取得继受专利权,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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