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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理财规划师二级理论知识:分析客户财产传承需求

更新时间:2014-01-22 23:33: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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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财规划师二级理论知识:分析客户财产传承需求

  分析客户财产传承需求

  家庭财产传承是指家庭财产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转移,通常是在家庭中的一员去世后,对其财产进行继承的行为。参与客户家庭财产分配的主要家庭成员通常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等。

  一、配偶

  构成家庭财产继承关系的配偶是指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关于事实婚姻关系规定的当事人。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举行结婚仪式,或尚未同居的,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反之,如双方当事人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同居,但尚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合法的事实婚姻配偶除外)。

  第二、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不论分居的时间长短,分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第三、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但在依法办理离婚手续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第四,夫妻双方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在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二、子女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婚生子女

  关于婚生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除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确认丧失继承权的人外,凡“声明”与父母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仍可以依法享有对父母的继承权。(2)父母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对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仍享有继承权,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2.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作为其生母的继承人,可基于出生的事实加以确定,其身份关系一般不需特别证明。但非婚生子女作为其生父血亲的继承人,其身份则需要特别予以证明。

  3.养子女

  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行为是收养行为。在收养关系中,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我国养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法定继承权也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

  4.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属法律地位分为两种:

  (1)没有通过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双方属于直系姻亲关系,不能作为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2)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双方由姻亲关系转化为拟制血亲的关系,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既可作为其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也作为其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继子女享有对其生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继父母的双重继承权。但继子女如被继父或继母收养,那么,继子女与其生母或生父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不享有双重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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