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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物业管理师考试考点:保险人的义务

更新时间:2014-01-31 19:17: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物业管理师考试考点:保险人的义务,希望各位考友备考愉快。

  保险人的义务

  1.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对保险人的要求。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都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

  说明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因为投保人只有充分了解合同内容,才能做出完全符合自己意愿的决定,而保险合同中大量的专业术语使普通的投保人很难了解合同的全部内容,必须对保险人课以说明义务。

  违反说明义务的后果:对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承担危险的义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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