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物业管理师考试讲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更新时间:2014-12-03 1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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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关知识点已经整理更新,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的备考,起到一定作用。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产生的民事责任,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违约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不以违约人有过错为条件,只要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但是《合同法》中也规定了若干过错责任:供电人的责任;承租人的保管责任;承揽人的责任;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责任;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保管人的保管责任。
2.违约行为的形态
(1)预期违约。
(2)不能履行。
(3)拒绝履行。
(4)迟延履行。
(5)不完全履行。包括:1)瑕疵履行;2)加害给付。
(6)受领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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