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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物业管理师考试讲义:危险房屋的概念与鉴定程序

更新时间:2014-12-24 09:58:3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5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危险房屋的概念与鉴定程序,相关知识点已经整理更新,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的备考,起到一定作用。

  危险房屋的概念与鉴定程序

  1.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2.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并统一使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按下列程序进行鉴定:

  (1)受理申请;

  (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签发鉴定文书。

  鉴定机构鉴定房屋为危险房屋的,分为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当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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