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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投保人一方的义务

更新时间:2014-02-07 09:53:2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复习考点:投保人一方的义务。

  投保人一方的义务

  1.如实告知的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1)告知的时间和内容

  告知应在订立合同时,因为它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的收取。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投保人如实回答,即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与提供单证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防损救灾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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