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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中级房地产》预习讲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

更新时间:2014-02-14 09:14: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房地产》预习讲义汇总,供备考2014经济师考试的考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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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

  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条件及程序

  (一) 可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具有地上建筑物的合法的产权证明

  补签了出让合同,补交了出让金

  (二)出租限制条件

  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的,不得出租

  出租必须办理租赁登记

  (三)出租程序

  申请 审批签订合同 办理登记

  二.租赁合同

  租金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土地用途――符合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

  出租方权利义务

  权利

  收取租金

  监督承租方使用

  依法收回出租土地

  义务

  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及保障义务

  修缮义务

  妨害除去义务(不论原因是谁所致)

  出租人继续履行出让合同

  承租方权利义务

  权利

  合法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要求保障正常、有效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义务

  保管义务

  支付租金义务

  租赁标的物返还义务

  【例题?单选题】【2005年真题】土地使用权出租方的妨害除去义务是指当承租方的正常使用受到妨害的危险时,( ),出租方负有除去或防止义务。

  A.若是由于出租方的原因所致的

  B.不论是出租方还是第三方的原因所致的

  C.若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所致的

  D.若是由于承租方的原因所致的

  【答案】B

  三.使用权出租,出让,转让,抵押的区别

  (一)出租与出让

  (二)出租与转让

  (三)出租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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