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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03-24 09:56: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关于明确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文件

  晋财会[2010]14号

  关于明确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近几年来,大量在校学生考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致使全省会计人员数量大幅增加。这些“会计人员”仍在学校学习,不能马上就业,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又需要对其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后续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有的学校借为学生办证为名举办课外培训班,额外收取费用,借为学生代办继续教育培训为名乱收费,大大增加了学生负担;在校学生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除要完成学校课程外,还须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打乱了正常的学习,也助长了社会培训机构乱收费和只收费不培训的歪风。更有甚者,有些参与组织的人员层层盘剥,中饱私囊,败坏了社会风气。为了严格规范从业资格人员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财政部门依法颁发的会计人员上岗资格证明,会计人员上岗前必须具备应有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必须充分认识它的严肃性。

  二、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须具有中专或职高及以上会计类相关专业毕业证书。会计类相关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下同)。

  报考人员报名时应同时出具毕业证书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各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严格审核报名条件,对以虚假资料骗取报名资格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成绩,已经取得证书的予以吊销。

  三、今后,凡当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可从次年开始参加。

  四、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合格的考生,从最后一次考试合格日算起,申请从业资格证书的时间为一年,逾期不申请者成绩自行作废。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报名但未参加考试的在校学生,财政部门要及时告知考生有关规定,退出报名信息表,并返还报名费和考务费;对已参加全部科目考试且成绩全部合格的在校学生,待毕业后一年内持毕业证书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参加部分科目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在校学生,可延长到2010年 11月底前完成考试并按有关规定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不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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