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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五节知识点十一

更新时间:2014-04-09 10:17: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十一

2014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014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四节会计监督

2014年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节会计核算

2014年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2014年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3.专人负责监交――直接上级

  (1)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三种会同监交的情况:

  (1)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

  (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监交

  (3)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

  【例题•单选题】2012年4月,ABC公司内部机构调整:会计小张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离岗前与接替者小江在财务科长的监交下办理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张与小江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还应该有公司人事部门派人参加监交

  B.小张与小江的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C.小张与小江的会计工作交接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D.小张与小江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还应该有公司经理在场监交

  【答案】C

  【解析】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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