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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五节知识点十二

更新时间:2014-04-09 10:18: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十二

2014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014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四节会计监督

2014年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节会计核算

2014年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2014年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例题•多选题】关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机构

  B.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首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

  C.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负责人

  D.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答案】BC

  【解析】选项A,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选项D,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本节内容回顾】

  1.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2.回避制度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取得方式、免试条件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5.继续教育的特点和时间

  6.区分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7.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出纳不得兼任...每年必考)

  8.会计工作岗位――重点是那些不属于的

  9.会计工作的交接范围、监交、交接后的责任

  10.代理记账机构委托人和代理机构的义务

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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