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4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一节税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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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类:以纳税人的各种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税等。
(4)资源税类: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行为税类: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
(1)工商税类: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类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
(2)关税类: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种的总称,由海关负责征收。主要包括进出口关税、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不包括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3.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
(1)中央税: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如关税、消费税等。
(2)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如个人所得税、屠宰税、筵席税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如增值税、资源税等。
4.按计税标准的不同分类
(1)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种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其应纳税额随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如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数量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其课税数额只与课税对象数量相关,与价格无关。如资源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
(3)复合税:采用从价税和从量税同时征收。如消费税中的白酒、卷烟采用复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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