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企业所得税(3)
更新时间:2014-04-16 13: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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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企业所得税(3)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1.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 3.纳税申报
编辑推荐: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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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
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应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4)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税率、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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