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个人所得税(3)
更新时间:2014-04-16 13: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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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个人所得税(3)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方式2.纳税期限3.纳税地点
编辑推荐: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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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方式
(1)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其中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需自行申报的情形: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
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取得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
(3)需代扣代缴的情形:除需自行申报的情形之外,一律实行代扣代缴。
2.纳税期限
(1)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地点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一般在取得所得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该在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或指定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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