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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个人所得税(2)

更新时间:2014-04-16 13:41:3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个人所得税(2)(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工资、薪金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编辑推荐: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浙江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学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4800=3500+附加减除费用1300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老师;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以上四点可概括为:

  (1)在中国境内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外籍人员和外籍老师;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收,稿酬所得适用减征30%。

  5.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各类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各类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比例税率

  这里要注意的是两类所得:

  一是劳务报酬所得,由于其适用加成征收规定,原适用的20%的比例税率改为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

  (1)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是稿酬所得,适用30%减征规定,因此: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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