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会计证《会计基础》第十章第四节讲义:会计档案的借阅
更新时间:2014-04-17 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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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会计证《会计基础》第十章第四节讲义:会计档案的借阅
第四节 会计档案的借阅和复制
一、会计档案的借阅
(1)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
(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
(3)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上乱画、标记,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
(4)借出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二、会计档案的交接
(一)财务会计部门应将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
(二)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会计档案。
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
(三)单位分立的会计档案移交。
原单位存续的,由原单位保管。
原单位解散的,由分立的其中一方保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
(四)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的移交。
由原单位保管。
(五)单位合并的会计档案移交。
原单位存续的,由原单位保管。
原各单位解散的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由合并一方保管。
(六)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的移交。
移交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
交接档案时,由双方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完毕后,双方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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