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会计证《会计基础》第十章第五节讲义:会计档案的销毁
更新时间:2014-04-17 15: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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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会计证《会计基础》第十章第五节讲义: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五节 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会同财务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签署意见。
3.监销
4.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本章小结
第一节
1.会计档案的内容还包括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节
1.凭证和报表按月装订。
第三节
1.保管期限两类。
2.开始时间。
第四节
1.不得借出,经批准可以复制。
2.借阅要求。
第五节
1.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2.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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