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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路监理师工程经济:施工合同的类型和特点

更新时间:2014-04-23 14:51: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年公路监理师工程经济:施工合同的类型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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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合同的类型和特点

  1.按工程承发包的范围和数量,可以划分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2.按计价方式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类型。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整总价合同和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双方以招标时的图纸和工程量等说明为依据,承包人按投标时业主接受的合同价格承包实施,并一笔包死。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业主没有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在完成承包工作内容后,不论承包人的实际成本是多少,均按合同价获得项目款的支付。采用这种合同形式,承包人要考虑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因此,投标报价一般较高。

  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一般为:招标时的设计深度已达到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工程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或承包工作内容中较为简单的工程部位,合同工期较短,一般为1年期之内的承包合同等。

  (2)可调整总价合同

  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基本相同,但合同期较长(1年以上),只是在固定总价合同基础上,增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场价格浮动等因素对承包价格调整的条款。常用的调价方法有:

  ①文件证明法。合同履行期间,当合同内约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建设行政管理机构颁发价格调整文件时执行。

  ②票据价格调整法。票据调整法是指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依据实际采购的票据和用工量,向业主实报实销与报价单中该项内容所报基价的差额。这种计价方式的合同,应在条款中明确约定允许调整价格的内容和基价,凡未包括在其范围内的项目尽管也受到了物价浮动的影响但不作调整,按双方应承担的风险来对待。

  ③公式调价法。按照约定公式进行调整。

  (3)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

  在工程量报价单内,业主按单位工程及分项工作内容列出实施工程量,承包人分别填报各项内容的直接费单价,然后再汇总算出总价,并据以签订合同。合同内原定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后,业主按总价支付给承包人全部费用。如果中途发生设计变更或增加新的工作内容,则用合同内已确定的单价来计算新增工程量而对总价进行调整。

  2)单价合同

  承包人按工程量报价单内分项工作内容填报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计算结算款的合同。承包人所填报的单价应为计入各种摊销费用以后的综合单价,而非直接费单价。合同履行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变更单价。单价合同的执行原则是,工程量清单中分项开列的工程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允许有上下浮动变化,但该项工作内容的单价不变,结算支付时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依据。因此,按投标书报价单中预计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计算的合同价格,并不一定就是承包人完成实施合同中规定的任务后所获得的全部款项,可能比它多,也可能比它少。

  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复杂工程的施工,以及业主为了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常用的单价合同有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和单价与包干混合合同三种。

  (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承包人在投标时以工程量报价单中开列的工作内容和估计工程量填报相应的单价后,累计计算合同价,此时的单价应为计及各种摊销费用后的综合单价,即成品价,不再包括其他费用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单价作为支付和结算依据,这种合同方式较为合理地分担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按照合同工期长短也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两类,调价方法与总价合同相同。

  (2)纯单价合同

  招标文件中仅给出各项工程内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工程范围和必要的说明,而不提供工程量。投标人只要报出各项目的单价即可,实施过程中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由于同一工程在不同的施工部位和外部环境条件下,承包人的实际成本投入并不尽相同,因此,仅以工作内容填报单价不易准确。而且对于间接费分摊在许多工种中的复杂情况,还有些不容易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内容,采用纯单价合同往往会引起结算过程中的麻烦,甚至导致合同争议。

  (3)单价与包干混合合同

  这种合同是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一种结合形式。对内容简单、工程量准确部分,采用总价合同承包;对技术复杂、工程量为估算值部分采用单价合同方式承包。但应注意,在合同内必须详细注明两种计价方式所限定的工作范围。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的实际投资划分为直接成本费和承包人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由业主实报实销,另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付给承包人相应的报酬。成本加酬金合同大多适用于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灾后修复工程,以议标方式与承包人签订合同。由于在签订合同时,业主还提供不出可供承包人准确报价的详细资料,因此,在合同内只能商定酬金的计算办法。按照酬金的计算方式不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又划分为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及目标成本加奖罚合同四种类型。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

  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酬金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乘以某一具体百分比计算,这种合同的工程总造价表达式为:

  C?Cd (1?P)

  式中:C――总造价;

  Cd――实际发生的直接费;

  P――方事先商定的酬金固定百分比。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承包人可获得的酬金将随着直接成本费的增大而水涨船高,虽然合同签订时简单易行,但不利于在实施过程中鼓励承包人关心缩短工期和成本。

  (2)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

  酬金在合同内约定为某一固定值,计算表达式为:

  C?Cd?F

  式中:C――总造价;

  Cd――实际发生的直接费;

  F―双方约定的酬金具体数额。

  这种形式的合同虽然也不能鼓励承包人关心降低直接成本,但从尽快获得全部酬金、减少管理投入出发,承包人也会关心缩短工期。

  (3)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

  签订合同时,双方预先约定该工程的预期成本和固定酬金,以及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与预期成本比较后的奖罚计算办法,计算表达式为:

  C?Cd?F (Cd?CO)

  C?Cd?F?△F (Cd

  C?Cd?F?△F (Cd>CO)

  式中:C――总造价;

  Cd――实际发生的直接费;

  Co――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预期成本;

  △F――酬金奖罚部分,可以是百分数,也可以是绝对数,而且奖罚可以不是相同计算标准。

  这种合同通常规定,当实际成本超支而减少酬金时,以原定的基本酬金额为减少的最高限额。从理论上讲,这种合同形式对双方都没有太大风险,又能促使承包人关心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但实践中如何准确地估算作为奖罚标准的预期成本较为困难,这往往也是双方谈判的焦点。

  (4)目标成本加奖罚合同

  在仅有粗略的初步设计或工程说明书就迫切需要开工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大致估算的工程量和适当的单价表编制粗略概算作为目标成本。随着设计的逐步深化,工程量和目标成本可以加以调整。签订合同时,以当时估算的目标成本作为依据,并以百分比形式约定基本酬金和奖罚酬金的计算办法。最后结算时,如果实际直接成本超过目标成本事先商定的界限(如5%),则在基本酬金内扣减,超出部分按约定百分比计算的承包人应负责任,反之如有节约时(也应有一个幅度界限),则应增加酬金,用公式表示为:

  C?Cd?P1 CO?P2 (CO?Cd)

  式中:C――总造价;

  Co――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预期成本;

  Cd――实际发生的直接费;

  P1――基本酬金计算百分比;

  P2――奖罚酬金计算百分比。

  此外,还可以另行约定工期奖罚计算办法,这种合同有助于鼓励承包人节约成本和缩短工期,业主和承包人都不会承担太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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