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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会计从业《会计基础》第三章第二节总分类与明细分类科目

更新时间:2014-05-09 14:15: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湖北会计从业《会计基础》第三章第二节总分类与明细分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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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会计等式与复式记账

  第二节 复式记账

  三、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的平行登记

  (一)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的关系

  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是对同一经济业务内容进行分层次核算而设置的科目,因而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

  举例: 应收账款 5000

  应收账款――A 3000

  应收账款――B 2000

  总分类科目是对所属明细分类科目的总括,对明细分类科目具有统驭控制作用;

  明细分类科目是对其总分类科目的细分,具有补充说明的作用;

  总分类科目登记的金额与它所属的明细分类科目中所登记的金额应当相等。

  若有不符,说明记录有误,就应查明更正。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这种在金额上必然相等的关系,称为勾稽关系。

  (二)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的平行登记

  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两者登记的经济业务内容是相同的,只是详细程度不一样。因此,在会计核算中,要采取平行登记的方法。所谓平行登记,是指对所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要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一方面记入有关总分类科目,另一方面记入总分类科目所属的有关明细分类科目。采用平行登记,不仅可以满足经营管理者对总括资料及详细核算资料的需要,同时,通过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的勾稽关系,可以检查账务记录的正确性,可见平行登记是企业内部牵制制度在会计核算上的具体运用。

  平行登记的要点通常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同依据登记。对于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要依据相同的会计凭证,既登记总账,又登记总账所属的明细账。

  第二,同时登记(重点)。又称双重登记,指对同一笔经济业务,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如月度内),既要记入有关的总分类科目,又要记入其所属的有关明细分类科目(并不是要求同一天),不能漏记或重记。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同一笔经济业务,总分类科目与明细分类科目的具体登记的时间可能有先有后,但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如一个月度内),必须全部登记入账。

  第三,同方向登记。指对同一笔经济业务,在登记总分类科目和所属的明细分类科目时,其各自的记账方向必须一致。即总分类科目登记在借方,明细分类科目也应登记在借方;总分类科目登记在贷方,明细分类科目也应登记在贷方。

  第四,同金额登记。指将同一笔经济业务记入总分类科目和所属的明细分类科目时,记入总分类科目的金额,应与记入所属明细分类科目的金额(或金额之和)相等。

 

   湖北2014年会计从业《会计基础》第三章第一节会计等式

   湖北2014年会计从业《会计基础》第三章第二节复式记账

   湖北会计从业《会计基础》第三章第二节借贷记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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