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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实务: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更新时间:2014-05-09 09:14: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实务》第十二章物业管理档案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工作的目标和要求相关知识点已经整理更新,供各位考友复习备考。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工作的目标是:以物业管理电子政务系统、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系统和企业经营管理系统为基础,形成覆盖物业管理行业所有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系统,并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实现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的互联互通。

  国家建设部对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要求是:

  (1)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指导和推动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工作。

  (2)扩大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的覆盖面。凡是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和执(从)业人员都应当纳入物业管理企业信用系统。凡是具有资质等级(包括临时资 质)的物业管理企业都要全部上网。

  (3)保证物业管理信用档案系统信息的全面、准确。应当有效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把物业管理企业和执(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情况按规定记人信用档案。要将信用档案建设与企业资质管理结合起来,把是否如实、及时提供信用信息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级审批和执(从)业注册资格的条件。

  (4)及时做好信用档案记录信息的更新工作。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信息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物业管理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应在每季度后28日内提交更新数据。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及时将企业(项目)情况变动、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及公众投诉等情况记人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5)统一系统数据平台,保证信息传递畅通、资源共享。要按照“统一性、标准化”的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系统进行建设和完善,并与全国物业管理信用档案系统数据平台联通。

  (6)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信息的报送、传递及有关事宜的联系,主要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信用档案专用电子邮箱,具备条件的要建立企业网站,或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以及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上建立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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