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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会计从业《会计基础》第四章第三节记账凭证

更新时间:2014-05-12 15:38:0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湖北会计从业《会计基础》第四章第三节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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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三节 记账凭证

  一、记账凭证的种类

  (一)记账凭证按照其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不同,通常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在实际工作中,规模小、业务简单的单位,也可以使用一种格式的通用记账凭证。

  1.收款凭证。收款凭证是指用于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2.付款凭证。付款凭证是指用于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3.转账凭证。转账凭证是指用于记录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二)记账凭证按照填列方式不同,通常分为复式凭证和单式凭证。

  1.复式凭证。复式凭证是指将每一笔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全部会计科目及其发生额均在同一张记账凭证中反映的一种凭证。

  2.单式凭证。单式凭证是指每一张记账凭证只填列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一个会计科目及其金额的记账凭证。

  二、记账凭证的基本内容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为了保证登账的正确和方便,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记账凭证的名称;

  2.记账凭证日期;

  3.记账凭证的编号;

  4.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摘要;

  5.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及其记账方向;

  6.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

  7.记账标记;

  8.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9.制证、审核、记账、会计主管等有关人员签章。

  三、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

  (一)记账凭证编制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

  2.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的书写应清楚、规范。相关要求同原始凭证。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6.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7.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二)收款凭证的编制要求

  收款凭证左上角的“借方科目”按收款的性质填写“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日期填写的是编制本凭证的日期;右上角填写编制收款凭证的顺序号:“摘要”填写对所记录的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贷方科目”填写与收入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对应的会计科目:“记账”是指该凭证已登记账簿的标记,防止经济业务事项重记或漏记:“金额”是指该项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额;该凭证右边“附件×张”是指本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最下边分别由有关人员签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三)付款凭证的填制

  付款凭证是根据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的。付款凭证的填制方法与收款凭证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在付款凭证的左上角应填列相应的贷方科目,即“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借方科目”栏应填写与现金和银行存款相应的一级科目和明细科目。

  出纳人员对于已经收讫和已经付讫的收付款凭证及其所附的各种原始凭证,都要加盖“收讫”和“付讫”的戳记,以免重收重付。

  对于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相互划转业务,例如:从银行提取现金,或将现金存入银行,一般只填写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不填收款凭证,以避免重复记账。

  (四)转账凭证的填制

  转账凭证一般是根据转账业务(即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的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的。转账凭证中“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栏应填写应借、应贷的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借方科目应记金额应在同一行的“借方金额”栏填列,贷方科目应记金额应在同一行的“贷方金额”栏填列,“借方金额”栏合计数与“贷方金额”栏合计数应相等。

  四、记账凭证的审核内容

  根据记账凭证在登账之前,应对记账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是否真实。审核记账凭证是否有原始凭证依据,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与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记账凭证汇总表的内容与其所依据的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等。

  (二)项目是否齐全。审核记账凭证各项目的填写是否齐全,如日期、凭证编号、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及有关人员签章等。

  (三)科目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的应借、应贷科目是否正确,是否有明确的账户对应关系,所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四)金额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所记录的金额与原始凭证的有关金额是否一致、计算是否正确,记账凭证汇总表的金额与记账凭证的金额合计是否相符等。

  (五)书写是否正确。审核记账凭证中的记录是否字迹工整、数字清晰,是否按规定进行更正等。

  此外,出纳人员在办理收款或付款业务后,应在收付款凭证和所附的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以避免重收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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