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三节税务检查讲义
更新时间:2014-05-12 1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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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要求熟悉
注意: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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