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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第四节违反税法责任讲义

更新时间:2014-05-12 11:16:4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江苏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第四节违反税法责任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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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税务登记、保管账簿、安装使用税款机的,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10000元的罚款。(注意五种情形)

  2、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的,2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10000---50000元。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及凭证、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惩的,处 2000---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1、偷税行为:

  a、账: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

  b、不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

  c、不缴税: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处罚: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罚款: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偷税罪

  a、偷税行为;

  b、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

  c、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偷税罪:第一种情况:a并b;第二种情况:a并c

  六、熟悉6---11的内容。需要掌握哪些是违反税法的行为,并熟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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