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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三节代理记账讲义

更新时间:2014-05-15 14:39: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云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三节代理记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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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的办理

  行政许可制度。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凡是要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由拟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由批准财政部门发放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⑵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⑷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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