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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四章第四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讲义

更新时间:2014-05-15 14:41: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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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1.依法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因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部分免考科目的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办理

  (五)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

  1.地处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的省级单位(含中央在滇单位,下同)的会计从业资格,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2.地处各州(市)所在地的省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各州(市)财政部门负责定理。

  3.地处各县(市、区)的省级单位及州(市)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定理。

  4.州(市)财政部门负责州(市)级单位的从业资格管理。

  5.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县级单位的从业资格管理。

  6.临时聘用的人员,分别按上述1、2、3、4、5条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7.自由择业者,在云南省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注册登记管理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管理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管理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和学时要求

  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例题?判断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不会计岗位的其他人员,都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答案]正确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1)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2)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3)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每年接收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1)会计理论继续教育。

  (2)政策法规继续教育。

  (3)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

  (4)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机构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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