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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四章第二节原始凭证审核讲义

更新时间:2014-05-22 14:36: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四章第二节原始凭证审核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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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二节 原始凭证

  五、原始凭证的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外来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及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通用的原始凭证,还应审校凭证本身的真实性,防止以假冒的原始凭证记账。

  2.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凭证传递程序,是否有依法挪用等行为。

  3.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计划和预算。

  4.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

  5.审核原始凭证的正确性。

  6.审核原始凭证的及时性。填制日期与业务发生日期、推迟收款或提前付款、各种票据是否过期。

  应注意审查填制日期,尤其是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时效性较强的原始凭证,更应仔细验证其签发日期。

  需要说明的是,原始凭证的审核,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制度,履行会计人员的职责。注意以下内容:(选择、判断)

  第一,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填制记账凭证入账;

  第二,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完整,填写有错误、手续不完备,数字不准确以及情况不清楚的原始凭证,应当退还给有关业务单位或个人,并令其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

  第三,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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