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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标师考试《法规政策》考点:招标文件编制

更新时间:2014-05-26 11:37:3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法规与政策》考点:招标文件编制,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1)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依照和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满足招标人要求。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商务部的《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对“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2)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3)明确规定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对确属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项目,可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第31条规定,商请招标人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的方法解决,而且应当按照规定只有在先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再编制招标文件。

  (4)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方式标明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

  (5)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改变,并且应当公开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仅要作为实质性条款列人招标文件,而且还要强调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

  (6)明确投标人是否可以提交投标备选方案以及对备选投标方案的处理办法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7)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载明招标文件最短发售期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规定,招标文件应明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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