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二节流转税法律制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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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流转税法律制度
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其在流转过程中的特定环节加以征收的税,既包括商品销售收入额,也包括各种劳动、服务的业务收入额。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一、增值税法律制度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2月15日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的新增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分类:我国也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生产型增值税 |
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 |
收入型增值税 |
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
消费型增值税 |
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 |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认定)。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比如事业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以上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单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题1?多选题】现行政策规定,下列纳税人应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有( )。
A.年应税销售额在60万元的某工厂
B.年应税销售额在70万元的某商场
C.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的张三个人
D.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的非企业性单位
【答案】BCD
(四)增值税税率
基本税率 |
17% |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 |
低税率 |
13% |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零税率 |
0 |
纳税人出口货物,一般适用零税率。对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少数出口货物,包括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糖;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均不适用零税率。 |
征收率 |
6%或4% |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生产、销售的一些特殊货物,如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等,不容易确认和计量进项税额的情况等。) |
3% |
小规模纳税人 |
【例题2?单选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两档税率。其中的低税率为( )。
A.4% B.6%
C.13% D.17%
【答案】C
(五)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增值税销售额。
(1)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或接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属于价外税,所以增值税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储备费、运输装卸费等等。
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代垫运费同时满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2)增值税销售额计算方法。
①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②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例4―2】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9月,该公司进口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关税完税价格为300万元,已缴纳关税20万元,假定该原材料不需缴纳消费税。计算A公司进口该原材料的组成计税价格。
【答案】组成计税价格=300+20=320(万元)
③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需要换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向购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价款中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例4―3】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2月销售产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销售额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另开出一张普通发票,收取包装费5 850元。计算该公司12月份增值税销售额。
【答案】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100 000+5 850/(1+17%)=105 000(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是不含税的,普通发票上的销售额是含税的。
④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另外一种是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
【例4―5】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将自产的一批新电器300件作为福利发给公司员工。目前,市场上还没有与该类新电器类似的同类产品,因此,也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已知每台电器成本为400元。计算该批新电器的增值税销售额。
【答案】增值税销售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
=300×400×(1+10%)=132 000(元)
⑤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对逾期(一般以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税法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⑥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分为两种:一种是商业折扣,又称价格折扣。另一种是现金折扣。
对商业折扣,应作如下处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⑦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所谓以旧换新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⑧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④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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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上述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例4―8】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外购原材料一批,货款已付并已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40万元,另支付运费10万元,运输单位已开具运输发票。
(2)外购机器设备一套,从供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万元,货款已付并已验收入库。
(3)销售产品一批,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 510万元。
该公司月初增值税进项税余额为8万元。计算该公司10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例4―9】C加工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原料一批,支付货款3万元、增值税税款0.51万元。
(2)销售产品一批,取得收入(含增值税)12万元。
(3)向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一批产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8万元、增值税税款0.24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税务所代开。
(七)增值税征收管理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是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l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例题3?单选题】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为( )。
A.收到货款的当天 B.货物移送的当天
C.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答案】C
2.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3.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消费税法律制度
自2009年1月1日施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税总局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具体而言,是指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举例:
2.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主要三种)
(1)从价定率征收――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基数×比例税率=应纳税额。
(2)从量定额征收――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单位税额,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单位税额=应纳税额。消费税税额不会随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而变化,具有相对稳定性,一般适用于价格变化较小、批量较大的应税消费品。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以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采用复合征收方法的应税消费品一般较少,我国目前只对烟和酒采用复合征收方法。
(二)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三)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的税目――共14个,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征收消费税的税目主要包括如下五大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
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
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 |
成品油等 |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
汽车轮胎等 |
2.消费税的税率:
比例税率 |
多数适用 |
定额税率 |
成品油税目和甲类、乙类啤酒、黄酒等子目 |
复合税率(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
甲类、乙类卷烟和白酒 |
详见课本P141-143。
【例题1?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是( )。
A.汽车轮胎
B.游艇
C.高档手机
D.高尔夫球及球具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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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在从价定率的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
销售额(同增值税)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在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不包括: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例4一10】A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10日,向当地一家大型商场销售一批化妆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40万元,增值税税额6.8万元。计算A公司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答案】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率为30%,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为40万元,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40×30%=12(万元)
销售额的确定还需注意: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销售量的确认。
在从量定额的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
【例4―13】A啤酒厂销售甲类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销售乙类啤酒10吨给宾馆。计算A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销售甲类啤酒,使用定额税率250元/吨,销售乙类啤酒适用税率220元/吨。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20×250+10×220=7200(元)。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
【例题2?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对部分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下列各项中。属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消费品有( )。
A.卷烟 B.烟丝 C.粮食白酒 D.薯类白酒
【答案】ACD
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根据税法的规定,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扣: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上述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上述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 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 外购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应税消费品买价 × 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 期初库存的外购+当期购进的应税 _ 期末库存的外购
应税消费品买价 = 应税消费品买价 消费品买价 应税消费品买价
【例4一16】A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1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60万元。11月10日发往B企业一批烟叶,委托加工烟丝。11月20日,该批烟叶委托加工完成,卷烟厂将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B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该批烟丝同类市场价格为80万元,其中50%被生产车间领用。计算A公司委托加工烟丝准予扣除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烟丝的适用税率为30%。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60+80-80×50%=100(万元)
当月准予抵扣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60+80-100)×30%=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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