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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一节税收概述讲义

更新时间:2014-06-20 10:59:2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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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会计证《财经法规》考试第四章章节习题

  第四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作用

  1.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的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

  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

  2.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1.征收上的强制性。

  2.缴纳上的无偿性。

  3.征收比例或数额上的固定性。

  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改变。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和资源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

  (4)资源税类――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筵席税等)。

  【例题1?多选题】下列属于流转税类的有(  )。

  A.营业税 B.增值税 C.消费税 D.资源税

  【答案】ABC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消费税(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①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②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③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石油海洋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④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⑤资源税:石油海洋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⑥城市建设维护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⑦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比例税率等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2)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为标准×单位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3)复合税――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的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存在密切的联系。

  (二)税法的分类

  1.按功能作用的不同――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2.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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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按税法法律级次划分――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

  (2)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税收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通告、批复、意见、函等文件形式。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1.征税人(征税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地方财政机关和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单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

  3.征税对象(征税客体)――征纳税主体所指向的对象。是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

  4.税目――纳税对象的具体化,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规定税目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征税的具体范围和对不同的征税项目加以区分,从而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5.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税率是应征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征税额的依据,反映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税收政策,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轻重,关系到各税种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是税法构成内容的核心部分。

  我国现行使用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等。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纳税。如增值税基本税率17%等。

  (2)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它是当征税对象为实物时使用的税率,是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即对一定数量的商品,征收一定数额的税款。通常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比较统一的商品征税,例如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

  (3)累进税率,是随着征税对象数量的增加所负担的税率也随之增加的一种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对不同等级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如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累进税率又可分为:

  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对称,全部课税对象数额都按其与之适应的最高一级征税比例计税的一种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原理基本同超额累进税率,只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级次)和超倍累进税率(以征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

  【例题2?单选题】同一计税依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统一的法定比例的税率,被称为(  )。

  A.比例税率 B.定额税率 C.累进税率 D.法定税率

  【答案】A

  6.计税依据(课税依据、课税基数)――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

  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的量的表现。计税依据的数额同税额成正比,计税依据的数额越多,应纳税额也越多。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三种类型:

  (1)从价计征,以征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

  (2)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

  (3)复合计征指既根据征税对象的实物量又根据其价值量征税。

  除了一些特殊性质的税种外,绝大多数的税种都采取从价计征。

  7.纳税环节。

  (1)一次课征制:税种纳税环节单一,如消费税。

  (2)多次课征制:税种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个环节征税,如增值税。

  8.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基本上分为两种: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

  9.纳税地点。

  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如增值税、营业税及各种企业所得税等,除另有规定者外,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0.减免税――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别规定。

  (1)减税和免税。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征一部分;免税是对应征税款全部予以免征。

  (2)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3)免征额。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起征点制度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制度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11.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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