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师制度的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师制度的相关规定
为规范物业管理人员行为,提升物业管理人员从业素质,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条例》规定,国家人事部和建设部于2005年11月16日制定并颁布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上述三个文件实施后,物业管理师资格正式纳入了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系列。
1.物业管理师制度
我国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系列。执业资格名称命名为物业管理师(英文译为:Certifled Property Manager)。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由建设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人制度。
2.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1)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管理
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建设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老师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等工作。人事部组织老师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人事部会同建设部共同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协商职责分工,负责当地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经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也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
(2)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经营管理》。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3)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①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②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③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④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⑤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⑥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⑦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管理相关实践年限证明。
参加考试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4)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培训原则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命题、审题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3.物业管理师注册
(1)初始申请注册
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提出初始注册申请。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注册审查机构批准注册的,在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注册审查机构决定不予批准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建设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
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初始申请注册者,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②《资格证书》;
③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取得《资格证书》人员超过1年逾期提出初始注册申请的,在申请初始注册时,还应当提交通过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2)申请延续注册
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审查机构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②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③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办理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向注册审查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办理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②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③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不予注册的情况
注册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③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5)注销注册的情况
物业管理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可以向当地注册审查机构提出申请,经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注册证》。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注销注册的;
③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④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⑤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⑥造成物业管理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⑦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⑧聘用单位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
⑨聘用单位破产的;
⑩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其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初始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物业管理师执业
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师应当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物业管理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物业管理师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以下执业能力:
(1)掌握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2)具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3)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4)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
物业管理师的执业范围是:
(1)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
(2)审定并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财务预算;
(3)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4)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5)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6)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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