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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分期补偿的调查与思考

更新时间:2014-07-28 17:29: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关于征地分期补偿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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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一直是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核心问题。征地补偿的标准、方式,在国家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方仍有许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安排和调整的空间。其中,不少地方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普遍存在以长期或分期方式支付征地补偿的现象,违法违规。

  此类做法以“分期”搏“长期”,相当于用时间换空间,尽管解决了地方财政的暂时困难,也为一些被征地农民所接受,但给将来的财政造成了巨大负担,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但鉴于一些地方和农民的意愿,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在督察和调研中,形成了一些操作和规范的建议。

  期限延长 标准改变

  济南督察局在调研中了解到,征地分期补偿主要是征地的地方政府根据有关年产值标准、人均耕地面积和征收土地的面积,或是按土地平均收益,或按以小麦作价,或按应付补偿款银行利息,计算出每年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总额,对被征地单位进行逐年、分期或长期补偿。各地具体操作方法和模式各有不同,但均与国家规定的一次性补偿方式有明显差异。

  一是补偿期限的长期性。主要表现形式为:有期限的长期补偿,由县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协议,按照30年、40年、50年等不同年期支付征地补偿。无限期补偿,只约定补偿方式和标准,不约定补偿年期或约定年期为“长期”、“永久”,“入股分红”、“租赁”等补偿方式也归属此类。上述两种补偿方式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补偿的要求。

  二是补偿标准的单一性。国家规定,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或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征地补偿。但实行分期补偿的地区,均按照一定标准分期支付补偿。有些地区以某个时间点的货币数量确定基期补偿标准,每个时间段按照国家公布利息率调整补偿标准。有些地区以某个时间点的粮食市场价格折算基期补偿标准,每个时间段按照粮食市场价格变化调整补偿标准。分期补偿的标准尽管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被征地价值,但难以像区片综合地价、统一年产值等方式那样,体现被征地区位的差异。

  短期省钱 长期隐患

  征地分期补偿方式与国家规定不符,却能在一些地方普遍存在,主要与能缓解当届政府的财政压力、降低企业建设投入成本有关。

  以山东省为例,近几年来该省平均每县每年征地在1000亩以上,以每亩区片综合地价为4.5万元计算,如按照一次性方式支付,当年财政需支付4500万元;如按照30年分期支付,每年每亩只需支付1500元补偿款,当年只需支付150万元,仅为一次性补偿的1/30。企业作为使用征收土地的大户和征地补偿款的实际支付者,可以减少前期投入。根据企业发展规律,大部分企业单位的良性经营在10~20年,拿了使用土地50年的钱却只能有效使用10~20年,不符合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因此在政府的支持下,企业更趋向于分期支付征地补偿。

  政府、企业省了钱,但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不仅补偿标准实际较低,而且转化为长期隐患。由于与国家规定不符,一旦因此引起争议和征地纠纷,地方政府会因与国家规定不符而造成行政行为败诉。

  调研发现,分期补偿低于规定的补偿标准。尽管一些地方分期补偿农民所得高于种地收益,但严格按照应补偿金额存款利息计算,每年农民所得补偿金额并不高,甚至低于同期存款利息,更何况最后还不兑付征地补偿的本金,致使一些分期补偿远低于规定的标准。

  同时,部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未落实。部分群众认为,土地是租赁的,到期还要退还,对享受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安置途径不一定知晓;有些基层干部认为,被征地农民既然按土地租赁得到了补偿,就不应该按照征地规定获得社会保障,致使相当比例的被征地农民未享受到社会保障。

  此外,监管难度大。长期补偿的时间跨度较长,长期补偿款的来源不稳定,一旦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必将进一步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对此做法的有效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难度较大。

  分期补偿还会给政府遗留巨大的财政隐患。从眼前来看,分期补偿缓解了当届政府征地补偿的压力,但长期累积,今后每年需支付的补偿款额度逐年增加,数量迅速上升,后届政府财政压力将会非常大。以一个县2003年采取分期补偿进行征地1000亩来计算,一开始每亩每年补偿1500元,到2013年每年将需支付征地长期补偿1500万元,10年后每年将需支付征地长期补偿3000万元,这对地方财政增长幅度的要求是不低的。

  及时规范 兴利除弊

  征地分期补偿问题多,在被征地农民和集体中也具有一定的接受度,主要是将一次性补偿变为长期补偿,村里认为有利于避免“坐吃山空”,有一份长期的生活来源。对这一方式加以系统研究,及时规范完善,或可作为一种征地补偿方式创新,与现有补偿方式一道,由被征地集体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征求群众代表或全体群众的意见后自行选择。

  首先,要以严格执行征地预存款制度为前提。对地方政府来说,一次性补偿和分期补偿的差别在于是否一次性准备补偿款,为确保补偿能够及时足额到位,无论采取哪种补偿方式,均应提前足额准备好征地补偿款,避免补偿款来源不稳定和增加下届政府财政压力的问题。建议严格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由地方政府按照本辖区的发展规划,提前筹备征地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各项费用,并在征地补偿时,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将费用提前存入政府指定专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并加强监管。

  其次,尽管国家尚未出台有关规定,但是确有一些地方已长时间实行分期补偿,所造成的财政压力大、违背群众意愿、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应予妥善处理。

  再次,建立健全长期补偿标准的测算模式。安置补偿的问题,实质上是利益分配问题。能否兼顾国家和被征地农民的双方利益,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达到双赢的效果,是分期补偿方式成功与否的关键。目前,各地的分期补偿做法不一,标准参差,关键是对分期补偿标准没有一套科学、统一的测算模式。分期补偿方式如研究认为可行,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分期补偿标准的测算模式,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

  链接

  山东:据《大众日报》报道,2013年下半年,沂南县界湖街道办事处后中疃村的村民,在300多亩土地被征用后,拿到的不是征地补偿协议,而是用地单位的借款协议;到手的不是征地补偿款,而是用地单位分期支付的借款利息。在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本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款被借给了用地单位;而农民到底能拿到多少补偿款却成了一笔“糊涂账”。

  江苏:据西楚网报道,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长胜村村民反映,2012年5月左右,陆集镇第一次征了长胜村18亩左右土地,按每亩3万元补偿,规定补偿款在5年内分10次付清。2013年5月,政府又在河堤外靠近运河的一侧征了19亩左右的地,只给了8000元一亩的补偿款,村民们查阅了相关文件后,认为这是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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