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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及相关政策解析

更新时间:2014-08-06 16:45: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根据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得知: 

 

招标师资格考试科目为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招标采购项目管理、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4个科目。招标师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项目管理2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2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特别提醒】  

为保证招标师资格考试科目名称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14年度考试报名时,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在2013年,已按照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科目要求参加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员,在2014年度可继续按照原科目要求参加其他剩余科目的考试。在2014年,仍未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2015年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和要求参加4个新科目的考试。 

(二)在2014年度首次参加招标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4个科目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按4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办法管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免试相应科目,其考试成绩按2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办法管理。  自2015年起,招标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科目和相关要求进行。  


>>2014与2013年招标师考试科目对比:

2014年考试科目

2013年考试科目

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招标采购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报考条件: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免试条件

符合《暂行规定》中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专业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经济师或者高级工程师职称;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或者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


>>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国家对招标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可以招标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招标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招标项目或者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颁发或送达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注册证》。

  第十九条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招标师的执业凭证,由招标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条 申请初始注册者,应当自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是招标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招标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招标师电子网络信息平台,为申请注册的人员提供注册申请、信息查询等服务,加强招标师信用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招标师注册信息和信用信息。


>>考试难度

2014年招标师考试会做部分调整,其中关于难度变化的问题,分析如下:

  目前,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已经进行四年,招标师人数仍然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每年均会进行适当的难度的调整,且2013、2014是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收尾年,应该会适当降低考试难度,确保通过率。

  2014年招标师考试改成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后,考试科目、教材等均讲进行调整或重新编排,考试难度将会增加。

  只有2013年参加报名考试的考生,如果部分科目未通过,2014年才能报考招标师执业水平考试。2014年度首次参加招标师考试的人员,应当报名参加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


>>2014年招标师各地报名时间【8.6更新】

各省

报名时间

兵团

7月20日-8月20日

吉林

8月2日-13日

陕西

7月25日至8月15日

新疆

7月20日-8月15日

海南

7月18日至8月15日

西藏

7月17日-8月20日

黑龙江

7月18日-7月31日

广西

7月18日至8月14日

河北

7月18日至8月5日

江西

7月19日―8月1日

河南

7月17日至7月31日

北京

老考生:7月21日至8月5日
新考生:7月21日-7月27日

山西

7月18日至7月31日

四川

7月17日至8月17日

浙江

7月21日至30日

湖南

8月4日―8月14日

甘肃

7月20日至8月5日

内蒙古

7月18日―27日

山东

8月6日至8月14日

安徽

7月28日至8月8日

广东

7月21日―8月11日

贵州

7月28日至8月16日

辽宁

7月25日-8月16日

湖北

7月17日~7月29日

云南

7月17日―8月4日

青海

7月22日-31日

宁夏

7月21日至8月15日

上海

7月17日-7月27日

福建

7月18日至7月27日

江苏

7月18日~24日

重庆

7月17日―8月11日

天津

7月17―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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