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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企业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

更新时间:2014-08-06 09:35: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物业管理企业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相关知识点已经整理更新,供各位考友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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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企业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

  物业管理企业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民事主体。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就与管理对象即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因而,物业管理企业在正确处理与业主之间等价交换关系的同时,也应积极协调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其社会职能,承担作为企业法人组织应尽的社会责任。

  (1)服从行政部门的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并掌握物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际行动上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2)协助行政部门的管理

  国家将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通过法律、法规形式授权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因此行政管理部门是执行相关法规的主体,承担了维护社会以及市场正常秩序的重大任务。然而,良好市场秩序的实现、维持不仅需要行政管理部门的作为,同样也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协助。当物业管理企业遇到涉及行政管理的事务时,应当主动向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但决不能越权、越位,模糊了自身职责和定位。

  例如,某住宅小区的一业主擅自将防盗门外移,装在了公共走道上,侵占了公共部位,其他业主也纷纷效尤。为制止这类在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该小区召开了业主代表大会,并通过了限期拆除违章搭建的决议。在议定的期限内,个别业主仍我行我素,置若罔闻。物业公司在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经业委会授权,强行拆除了违章安装的防盗门。然而,这种行为是不妥当的,有违相关政策法规。物业公司应按规定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最后由人民法院采取措施予以强行拆除。物业公司或业委会不是行政执法主体,也不是司法机关,故无权对违章安装的防盗门强行拆除。业委会对物业公司的授权是无效的。

  (3)借助行政部门的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要实现健康、快速以及可持续的发展,行政管理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是不可或缺的。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迅速,造成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资源比较紧缺,物业管理企业获得行政管理部门支持的难度相应加大。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主动加强与行政管理部门的交流沟通,关注政策的变化,并积极服从、执行相关规定,配合行政管理。这种配合与服从,往往会为物业管理企业获得行政管理部门的理解、支持奠定良好基础,从而为自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支持行政部门的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是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应及时响应行政管理部门的号召,积极开展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等活动,及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社会信息,真实、准确地通报实际情况,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决策和管理提供便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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