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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预习: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更新时间:2015-01-27 15:30: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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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预习: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环球网校为了帮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特整理了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预习: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预祝考生学习愉快。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预习: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暂时进境货物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2.方式进口货物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 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 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 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3.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确定完税价格。

  4.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5.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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