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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路监理师《合同管理》赔偿原则考点

更新时间:2015-12-01 13:24:2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9收藏5
摘要   【摘要】2016年公路监理师考试时间预计11月13-15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更有效的备考2016年公路监理师《合同管理》考试,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6年公路监理师《合同管理》赔偿原则考点",本文主要阐述了赔偿原则

  【摘要】2016年公路监理师考试时间预计11月13-15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更有效的备考2016年公路监理师《合同管理》考试,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6年公路监理师《合同管理》赔偿原则考点",本文主要阐述了赔偿原则的知识点内容,供各位公路监理师的考生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备考公路监理师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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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原则知识点是2016年公路监理师考试高频考点,现整理如下:

  赔偿原则:

  指从索赔费用的补偿数量角度看,索赔费用的确定应能使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得到完全弥补,但也不应使其因索赔而额外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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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所引起的实际损失或额外费用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是承包商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但是,承包商不能企图利用索赔机会来弥补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内部亏损,也不能利用索赔机会谋求不应获得的额外利益。一言以蔽之,在实际损失获得全额补偿后,承包商应处于与假定未发生索赔事件情况下合同所确定的状态同等有利或不利的地位。即费用索赔是赔偿性质的,承包商不应因索赔事件的发生而额外受损或受益。换个角度来说,业主也不能因为承包商所遇到的不利问题而获得额外利益,特别是在产生问题的原因与业主或其代理人有关的情况下。 我国民法通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都规定:①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③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损失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违约金虽可能有不同的性质,但在建筑施工合同中一般是赔偿性的。在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中,除了通常约定的承包商延期完工需向业主支付延误赔偿金外,大多没有其它的违约金约定,而是直接计算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并给予补偿,没有惩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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