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经济师《中级金融》辅导讲义:第11章
2015年经济师《中级金融》辅导讲义汇总,供考生参考。
第十一章 金融监管及其协调
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
一、金融监管的含义与原则
(一)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属于管制的范畴。管制(Regulation)一般是指国家以经济管理的名义进行干预。本文所说的金融监管,倾向于一般意义上的管制定义,是指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市场准入、风险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标准,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约束,确保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
(二)金融监管的目标
第一,实现金融业经营活动与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的统一。
第二,减少金融风险,确保经营的安全。
第三,实现公平有效的竞争,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即①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法令和政策;②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③调整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内部之间的关系,维护高效具有竞争性金融体系的运行;④维护公众在金融业的正当利益;⑤维持货币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
(三)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六点:
1.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监管主体的独立性是金融监管机构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基本前提。
2.依法监管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金融监管机构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保证。金融依法监管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责等;
二是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金融监管,即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通过立法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监管权力,并为其提供有效行使这些权利的法律保证,从而体现银行监管的公正性、权威性、强制性;
三是金融机构应合法经营,依法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督,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3.外部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4.安全稳健与经营效率结合原则
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与发展是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
5.适度竞争原则
促进银行机构间的适度竞争有两层含义:
一是防止不计任何代价的过度竞争,避免出现金融市场上的垄断行为;
二是防止不计任何手段的恶性竞争,避免出现危及银行体系安全稳定的行为。
6.统一性原则
统一性原则指金融监管要做到使微观金融和宏观金融相统一,以及国内金融和国际金融相统一。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
(一)公共利益论
该理论认为:监管是政府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正、不公平和无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种回应。监管被看做是政府用来改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手段。
(二)特殊利益论
该理论认为:政府管制为被管制者留下了“猫鼠追逐”的余地,从而仅仅保护主宰了管制机关的一个或几个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对整个社会并无助益。政府在施行管制的过程中为特殊利益集团所“俘虏”了。
(三)社会选择论
从公共选择的角度来解释政府管制,属于公共选择问题。管制制度作为公共产品,供给由政府提供,各利益主体是其需求者。管制者并不只是被动地反映任何利益集团对管制的需求,它应该坚持独立性,努力使自己的目标促进一般社会福利。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
以监管机构设立的标志性事件为主线,将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84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银行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
(二)第二阶段:1984--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来成为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
(三)第三阶段:1992--1997年,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的雏形。
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成立。
(四)第四阶段:1998--2002年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负责监管全国商业保险市场。
1999年《证券法》颁布施行。
(五)第五阶段:2003年至今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挂牌,履行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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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金融监管的框架和内容
一、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一)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概括地说,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1.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指银行监管当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银行机构进入市场、银行业务范围和银行从业人员素质实施管制的一种行为。银行监管当局对要求设立的新银行机构,主要是对其存在的必要性及其生存能力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具体是要求银行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最低额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等。
市场准入监管应当全面涵盖以下几个环节:
(1)审批注册机构
经银行监管当局许可后,领取营业执照才能进行经营活动。
(2)审批注册资本
设立金融机构的首要条件之一,是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注册资本来承担可能的风险和亏损。
(3)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是指在市场准入过程中,银行监管当局应当对银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同意,其董事会不得进行聘任。确定任职资格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必要的学识水平,二是对金融业务的熟悉程度。一般有严重劣迹的人员不得担任银行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4)审批业务范围
银行机构经营的业务范围都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只是限制的范围、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银行机构须具备:①符合规定的银行章程;②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额最低限额;③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和高级管理人员;④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⑤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例1?单选题】为承担可能的风险和亏损,设立金融机构的首要条件之一是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 )。
A.注册资本
B.固定资产
C.银行存款
D.抵押物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必须以其资本来承担全部的风险和亏损。因此,设立金融机构的首要条件之一,是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注册资本来承担可能风险和亏损。因此,正确答案为A。
【例2?单选题】以下不属于市场准入监管的是( )。
A.审批资本充足率
B.审批注册机构
C.审批注册资本
D.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市场准入监管应当全面涵盖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审批注册机构;二是审批注册资本;三是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四是审批业务范围。不含有审批资本充足率。因此,正确答案为A。
2.市场运营监管
市场运营监管是指对银行机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1)资本充足性
银行资本是指可以自主取得以抵补任何未来损失的资本部分,主要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资本充足性的最普遍定义是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衡量银行机构资本安全的尺度,一般具有行业的最低规范标准。衡量资本充足性还有其它许多标准,如资本存款比率、资本对负债总量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等。
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我国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
其中,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扣除项包括商誉、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核心资本扣除项包括商誉、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是指按照各种资产不同的风险权重比例计算的资产总量。
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资本充足率必须大于等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必须大于等于4%。
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中国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三类: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和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
【例3?单选题】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是( )。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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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安全性
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分为五类:即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通常认为后三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资产安全性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监管的重要内容。资产安全性监管的重点是银行机构风险的分布、资产集中程度和关系人贷款。资产安全性监管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分析各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以及各类不良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
第二,监测银行机构对单个借款人或者单个相关借款人集团的资产集中程度,又称为大额风险暴露。
第三,监测银行机构对关系人的贷款变化。
第四,监测银行坏账和贷款准备金的变化。(各项贷款准备金是否及时提足,对损失类贷款是否进行了及时的核销)
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在我国衡量资产安全性的指标为信用风险的相关指标,具体包括:
其一,不良资产率,即不良信用资产与信用资产总额之比,不得高于4%。
其二,不良贷款率,即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得高于5%。
其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即对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15%。
其四,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即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10%。
其五,全部关联度,即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
(3)流动适度性
银行机构的流动能力分为两部分:一是可用于立即支付的现金头寸,包括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用于随时兑付存款和债权,或临时增加投资;二是在短期内可以兑现或出售的高质量可变现资产,包括国库券、公债和其它流动性有保证的低风险的金融证券,主要应付市场不测时的资金需要。
对银行机构的流动性监管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银行机构的流动性应当保持在适度水平。
第二,监测银行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
第三,监测银行机构的资产变化情况,包括对银行的长期投资、不良资产和盈亏变化的监督。
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我国衡量银行机构流动性的指标主要有:
其一,流动性比例,即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
其二,流动负债依存度,即核心负债与总负债之比,不应低于60%。
其三,流动性缺口率,即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
【例4?单选题】银行的流动性不足通常源于( )。
A.资产大于负债
B.资产小于负债
C.债务人的违约
D.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匹配不合理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AB不是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的原因,C虽然是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的原因,但不是通常原因,只有D才是银行的流动性不足的通常原因。因此,正确答案为D。
(4)收益合理性
对银行机构的财务监管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对收入的来源和结构进行分析。
第二,对支出的去向和结构进行分析。
第三,对收益的真实状况进行分析。(关注:应收未收利息,应付未付利息的提取情况,呆账、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情况)
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我国关于收益合理性的监管指标包括:
其一,成本收入比,即营业费用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35%。
其二,资产利润率,即净利润与资产平均余额之比,不应低于0.6%。
其三,资本利润率,即净利润与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之比,不应低于11%。
(5)内控有效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通过制定并实施系统化的政策、程序和方案,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改进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根据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对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应从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四个方面进行。充分性是指过程和风险是否已被充分识别;合规性是指过程和风险的控制措施是否遵循相关要求、得到明确规定并得以实施和保持;有效性是指控制措施是否有效;适宜性是指控制措施是否适宜。
内部控制评价应该遵循的原则包括:一是全面性,二是统一性,三是独立性,四是公正性,五是重要性,六是及时性。
采取评分制。标准分是500。五部分各100,加总除以5,得到评价过程的实际得分。
3.处理有问题银行及市场退出监管
(1)处理有问题银行
有问题银行是指因经营管理状况的恶化或突发事件的影响,有发生支付危机、倒闭或破产危险的银行机构。有问题银行的主要特征是:内部控制制度失效;资产急剧扩张和质量低下;资产过于集中;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流动性不足;涉嫌犯罪和从事内部交易。
监管当局处置有问题银行的主要措施有:其一,督促有问题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制订详细的整改计划,以改善内部控制,提高资本比例,增强支付能力。其二,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其三,协调银行同业对有问题银行进行救助。其四,中央银行进行救助。其五,对有问题银行进行重组。其六,接管有问题银行。
(2)处置倒闭银行
银行倒闭是指银行无力偿还所欠债务的情形。广义的银行倒闭有两种情况:一是银行的全部资产不足抵偿其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二是银行的总资产虽然超过其总负债,但银行手头的流动资金不够偿还目前已到期债务,经债权人要求,由法院宣告银行破产。
处置倒闭银行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收购或兼并。不存在存款人损失的情况,因为所有存款都已经转到倒闭银行的收购或兼并方。其二,依法清算。存款人可能会面临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
(二)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方法
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方法有两种,即非现场监督和现场检查。如果从银行的整体风险考虑,还应包括并表监管。在进行现场检查后,监管当局一般要对银行进行评级。
1.非现场监督
非现场监督是监管当局针对单个银行在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分析银行机构经营稳健性和安全性的一种方式。非现场监督包括审查和分析各种报告和统计报表。这类资料应包括银行机构的管理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业务报告和统计报表。
非现场监测有三个主要目的:第一,评估银行机构的总体状况。第二,对有问题的银行机构进行密切跟踪,以使监管当局在不同情况下采取有效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系统的和区域的金融危机。第三,通过对同组银行机构的比较,关注整个银行业的经营状况,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2.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一般包括合规性和风险性检查的两个大的方面。其中,合规性检查是现场检查的基础。
3.并表监管
并表监管又称合并监管,是指在所有情况下,银行监管当局应具备了解银行和集团的整体结构,以及与其他监管银行集团所属公司的监管当局进行协调的能力。包括境内外业务、表内外业务和本外币业务。
4.监管评级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银行统一评级制度,即“骆驼评级制度”(CAMELS,Capital资本,Asset资产,Management管理,Earnings收益,Liquidity流动性,Sensitivity敏感性)。检查主要是围绕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经营管理能力、盈利水平、流动性及市场敏感性进行。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是在借鉴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银行监管队伍的实际情况设计出来的。它确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CAMELS+”的监管评级体系。即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管理、盈利、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状况等六个单项要素进行评级,加权汇总得出综合评级,而后再依据其他要素的性质和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更加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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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证券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证券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一层次――法律《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层次――部门规章《证券公司检查办法》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三层次――监管规则
(二)上市公司监管
1.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监管
2.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3.审计及评估业务监管
(三)证券公司监管
我国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管框架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市场准入、经营风险防范、从业人员监管、退出等机制。这部分主要的依据为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分别就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客户资产保护、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规定。
1.审批制的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
2.证券公司经营风险防范机制
第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关隔离制度。
第二,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财务及审计的监管制度。
第三,内控制度的建设。
第四,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职权。
3.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了对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年检制度。二是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建立高管人员保荐推荐制度。三是强化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持续培训。
4.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制度
三、保险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各方面的保险法律、法规根据其规范的法律关系而分为保险民事法律规范、保险行政法律规范和保险刑事法律规范三大类。
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险民事法律规范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通过保险合同建立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以保险代理合同建立起来的平等主体间的保险代理权利义务关系等
保险行政法律规范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规范关系
保险刑事法律规范打击保险活动中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业的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的法律规范
(二)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灵魂,也是保险监管的另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从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发展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或者正在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模式发展。
我国目前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使用的是最低偿付能力原则,中国保监会的干预界限是以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与此标准的比较来确定。
首先,保险公司开业之前对其最低资本加以规定(全国性公司5亿元人民币,区域性公司为2亿元人民币),这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石;在公司成立后,必须将其注册资本的2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银行,专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同时规定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直至达到总资产的6%。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是最基本的风险缓冲基金。
其次,准备金规定。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有效人寿保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从当年自留保费中按照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最后,投资监管。
保险投资收益是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途径。我国目前保险投资监管较为欠缺,保险投资收益低下,一旦保险业务出现亏损,很难依靠保险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其主要原因是投资渠道狭窄,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上,抗风险及抗利率变动能力低。
(三)公司治理监管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保险业监管必须深入推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规范关联交易,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四)市场行为监管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保险业监管必须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机构设立或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是否完备;(2)资本金、出资额是否真实、足额;(3)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包括是否根据有关法律和章程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建立了规范、完整的财务和业务管理等制度,是否制定了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规范等;(4)规章制度执行情况;(5)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6)监管费是否及时上缴、是否按规定提取营业保证金或办理职业责任保险;(7)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8)向保险监管机构上报的各类报告、报表、资料等是否真实、及时。
【例5?单选题】在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保险行政法律规范的是( )。
A.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B.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C.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D.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ABC均属于保险民事法律规范。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规范关系属于保险行政法律规范。因此,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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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金融监管的国内协调
2003年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分离,中国人民银行从此专注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金融监管的职能主要由三大监管机构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来执行。
从总体上看,有效的金融监管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关系,金融监管必须能够有效地配合货币政策从而服务于经济发展。二是金融监管体系内部各种关系的协调配合,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分工和协调机制,这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总体效果。
一、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相互协调
(一)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
将金融监管职能和货币政策职能相分离,是为了提高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金融监管的专业性。从根本上讲,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首先,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一致,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以此为宏观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而作为货币创造主体的金融机构的稳定又是币值稳定前提,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金融稳定促进币值稳定,进而促进经济发展,两者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其次,金融监管是贯彻落实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保证,有效的金融监管是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顺畅、市场预期稳定的基础和保证。
再者,金融监管信息的准确反馈又可以促进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金融监管如果不得力,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风险和不稳定性就会加大,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就会滞后和扭曲,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比如信贷总量、货币供应量甚至可能失真,从而货币政策对于最终目标的控制就会被弱化而无法保证。这反过来也不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发展。
因此,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辩证关系决定了二者需要相互协调和配合,以便实现金融业稳定、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稳定的目标。
(二)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调内容
1.对商业银行监管和微观传导机制运行的协调
现在,中央银行失去了金融监管职能,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后,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中如何传导,传导的时滞大小,中央银行都不能直接干预。因此,这就要求中央银行对于金融业的发展和现状有动态把握和认识,对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有前瞻性的认识,而这必须要有监管部门的密切配合。
2.统计数据和信息的协调
应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制度,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监管数据的网络化,电子化共享。
3.危机机构处理的协调
应急机制在发挥作用的时候,需要金融机构救助政策的协调配合。在救助措施的配合上,对仅是出现流动性不足问题的金融机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一定的流动性支持,同时由金融监管机构介入,督促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的流动性;对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责,监管机构要对该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或破产的措施。
二、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一)分业监管体制下综合经营带来的挑战
1.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
对金融控股集团采取主监管制度,问题:具体实施中监管权力界定不清,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游离于监管之外。
2.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监管
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衡量无确切定论。
3.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挑战
金融监管机构在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基础上,要协调好跨市场、多功能产品的监管。
(二)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
1.增强联席会议制度的权威,强化主监管方的权力
统一的监管制度相比分业监管最大的好处在于把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变为监管部门内部的协调,协调的权威性和正式性都得到了强化和保障,减少了监管协调成本。
目前,我国三大监管机构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分工的基础上,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系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但是,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际运行和效果不尽如人意,原因之一是这种协调机制的制度性和权威性有待加强。建议进一步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保证其运作,明确规定联席会议的运行机制,各方的分工和合作等。
2.加强金融监管机构操作层面上的协调
除高层协调外,金融监管机构下属的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交流和协作。具体部门可加强沟通,共享信息,互相提供服务,联合进行检查,合作处理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促进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3.监管协作的具体内容
首先是信息共享,可建立统一的信息收集和处理中心,专门进行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提供,提高信息获取效率。
其次是对混业经营中出现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进行协调清理,鉴于目前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仍然停留在分业经营的层面,三大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合指定规范文件,消除法律的空白地带。
最后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要统一监管规范,共同制定金融控股集团资本大小、风险资产暴露、业务和信息防火墙设置的具体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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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金融监管的国内协调
2003年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分离,中国人民银行从此专注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金融监管的职能主要由三大监管机构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来执行。
从总体上看,有效的金融监管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关系,金融监管必须能够有效地配合货币政策从而服务于经济发展。二是金融监管体系内部各种关系的协调配合,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分工和协调机制,这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总体效果。
一、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相互协调
(一)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
将金融监管职能和货币政策职能相分离,是为了提高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金融监管的专业性。从根本上讲,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首先,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一致,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以此为宏观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而作为货币创造主体的金融机构的稳定又是币值稳定前提,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金融稳定促进币值稳定,进而促进经济发展,两者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其次,金融监管是贯彻落实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保证,有效的金融监管是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顺畅、市场预期稳定的基础和保证。
再者,金融监管信息的准确反馈又可以促进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金融监管如果不得力,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风险和不稳定性就会加大,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就会滞后和扭曲,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比如信贷总量、货币供应量甚至可能失真,从而货币政策对于最终目标的控制就会被弱化而无法保证。这反过来也不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发展。
因此,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辩证关系决定了二者需要相互协调和配合,以便实现金融业稳定、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稳定的目标。
(二)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调内容
1.对商业银行监管和微观传导机制运行的协调
现在,中央银行失去了金融监管职能,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后,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中如何传导,传导的时滞大小,中央银行都不能直接干预。因此,这就要求中央银行对于金融业的发展和现状有动态把握和认识,对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有前瞻性的认识,而这必须要有监管部门的密切配合。
2.统计数据和信息的协调
应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制度,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监管数据的网络化,电子化共享。
3.危机机构处理的协调
应急机制在发挥作用的时候,需要金融机构救助政策的协调配合。在救助措施的配合上,对仅是出现流动性不足问题的金融机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一定的流动性支持,同时由金融监管机构介入,督促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的流动性;对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责,监管机构要对该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或破产的措施。
二、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一)分业监管体制下综合经营带来的挑战
1.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
对金融控股集团采取主监管制度,问题:具体实施中监管权力界定不清,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游离于监管之外。
2.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监管
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衡量无确切定论。
3.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挑战
金融监管机构在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基础上,要协调好跨市场、多功能产品的监管。
(二)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
1.增强联席会议制度的权威,强化主监管方的权力
统一的监管制度相比分业监管最大的好处在于把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变为监管部门内部的协调,协调的权威性和正式性都得到了强化和保障,减少了监管协调成本。
目前,我国三大监管机构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分工的基础上,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系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但是,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际运行和效果不尽如人意,原因之一是这种协调机制的制度性和权威性有待加强。建议进一步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保证其运作,明确规定联席会议的运行机制,各方的分工和合作等。
2.加强金融监管机构操作层面上的协调
除高层协调外,金融监管机构下属的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交流和协作。具体部门可加强沟通,共享信息,互相提供服务,联合进行检查,合作处理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促进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3.监管协作的具体内容
首先是信息共享,可建立统一的信息收集和处理中心,专门进行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提供,提高信息获取效率。
其次是对混业经营中出现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进行协调清理,鉴于目前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仍然停留在分业经营的层面,三大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合指定规范文件,消除法律的空白地带。
最后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要统一监管规范,共同制定金融控股集团资本大小、风险资产暴露、业务和信息防火墙设置的具体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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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
一、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背景、方式与机制
(一)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背景
1.金融全球化迅速发展
表现:
第一,金融机构的跨国经营和规模的迅速扩张。
第二,金融市场的全球联动。
第三,金融资本的频繁跨国流动。
2.金融自由化程度加深
(1)许多国家加快开放资本账户和金融市场,放松了对于跨国金融机构的各种限制,跨国银行得到了全面发展和迅速扩张,其触角已经伸到了几乎每一个新兴市场。1997年12月,WTO达成了《金融服务贸易协定》,WTO开始介入全球金融服务领域。该协定规定参加成员有义务对外开放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市场。WTO的一般性原则――自由竞争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渐开放市场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将同样适用于WTO成员国的金融行业。跨国金融机构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机遇。
(2)在金融全球化过程中,通过日益频繁的并购活动,金融资本的相互渗透和竞争,金融机构呈现出大型化、业务交叉、国际化等特征。
3.金融风险的全球性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外汇市场风险。
第二,国际银行业的风险。
第三,国际证券市场的风险。
第四,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国际证券委员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认为衍生工具至少涉及6种风险,即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结算风险和法律风险。
(二)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方式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主要是指国际经济组织、金融组织与各国以及各国之间,在金融政策、金融行动等方面采取共同步骤和措施,通过相互间的协调与合作,达到协同干预、管理与调节金融运行并提高其运行效益的目的。
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主体主要是各国政府监管当局以及国际社会成立的各种机构,比如IMF、WB、BIS、WTO、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等。
从形式上看,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有规则性协调和相机性协调。
规则性协调主要由全球性的经济金融组织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来指导各国采取政策措施从而达到国际间协调,优点是权威性、连续性强,缺点是规则一旦确定就不能随时更改,要延续一段时间,可能与实际情况脱节。
相机性协调是针对某一特定情况各国采取的政策组合和共同行动措施,优点是灵活性、时效性、针对性比较强,缺点是协调成本高、约束力较弱。
从地域上看,又分为全球性的国际协调、区域性的国际协调。
从协调所涵盖的内容看,分为综合性的国际协调、专门化的国际协调。
从协调频率上分为经常性的国际协调和临时性的国际协调。
(三)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机制
1.信息交换
两国或者多国之间的信息交换是国际协调最基本的内容之一。
2.政策的相互协调
3.危机管理
4.联合行动
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与他国、国际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
(一)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协调
包括对国内外资银行的监管和国外中资银行的监管。
(二)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协调
(三)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三、银行业的国际监管
1975年2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西方10个主要国家在瑞士的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管理和监督实施委员会,简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达成了“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银行监管的两个根本目标:一是新的监管框架应服务于增加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和稳定;二是本着消除国际银行间现存不平等竞争的根源和确保制度公平的观点,在新框架应用于各不同国家的银行时应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其后历次的“巴塞尔协议”对监管原则、监督权利的分配、监管标准等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2004年6月26日,代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外部监督、市场约束这三大支柱,并分别在这三方面加以创新。
四、证券业的国际监管
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是证券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正式成立于1983年,其前身是成立于1974年的证监会美洲协会。目前总部设在西班牙的马德里,共有170余个成员机构,其中包括101个正式会员( Regular Members),其他为联系会员(Associate Members)和附属会员(Affiliate Members),成员是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
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交流信息,促进全球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各成员机构共同制定国际准则,建立国际证券业的有效监管机制,以确保全球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IOSCO的成员国协议通过了一个永久性框架,确立了这个国际组织的功能:(1)共同制定高水平的规则以维持市场的高效、成功运作;(2)加强信息交流以促进国内市场的发展;(3)共同致力于建立国际证券交易的准则和有效监管;(4)严格适用准则并建立有效的违规者责任规范,以促进市场的一体化建设。
迄今为止,IOSCO共通过了近20项决议,并根据研究成果制定了120多个公开文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两个里程碑式文件:《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和《关于协商、合作及信息交流的多边备忘录》。
《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列出了作为证券监管基础的三项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文件同时还提出了具体实现这些目标的8个方面证券监管原则:(1)监管机构相关的原则;(2)自律的原则;(3)证券监管执行的原则;(4)监管合作的原则;(5)发行人的原则;(6)集合投资组合的原则;(7)市场中介机构的原则;(8)二级市场的原则。
五、保险业的国际监管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是保险业监管的重要国际组织,成立于1994年,现有成员包括180个国家的保险监管组织。
2002年10月,IAIS颁布了《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作为所有区域监管者的基本指导原则。该文件涉及一个监管系统有效运作的10个方面,共17条原则。这10个方面的原则是:(1)关于保险监管者的组织结构(原则1);(2)关于批准营业和公司控制权变更(原则2和原则3);(3)关于公司治理(原则4);(4)关于内部控制(原则5);(5)关于谨慎性原则(原则6至原则10);(6)关于市场行为(原则11);(7)关于监控与现场检查(原则12和原则13);(8)关于监管处罚(原则14);(9)关于跨区经营(原则15);(10)关于协调、合作与保密(原则16和原则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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