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贵州农村义务教育特岗教师计划实施方案
贵州省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充实农村学校师资力量,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5〕1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通过实施国家、县“特岗计划”,解决我省农村教师数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二)2015年,全省安排“特岗计划”指标8932名,其中国家“特岗计划”7534名(含“硕师计划”研究生34名,下同);县“特岗计划”1398名。
二、原则要求
(三)各县必须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招聘教师。招聘教师要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按照学科结构,合理搭配。
(四)教师招聘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的原则。
(五)招聘的教师安排在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学校)农村中小学(含村小、教学点),可根据需要提高村小、教学点特岗教师招聘比例。“硕师计划”研究生安排在农村乡(镇)初中。
(六)“特岗计划”招聘的教师聘期为3年,聘期内纳入当地教师队伍管理。
三、指标安排
(七)国家、县“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如下:
国家“特岗计划”指标7534名、县“特岗计划”指标1398名,安排在南明区、云岩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息烽县、开阳县、修文县、清镇市、遵义县、桐梓县、绥阳县、正安县、凤冈县、道真县、湄潭县、务川县、习水县、赤水市、余庆县、西秀区、镇宁县、平坝县、普定县、关岭县、紫云县、都匀市、荔波县、贵定县、瓮安县、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长顺县、龙里县、三都县、惠水县、福泉市、凯里市、黄平县、台江县、剑河县、黎平县、岑巩县、锦屏县、丹寨县、榕江县、从江县、镇远县、三穗县、石阡县、思南县、印江县、江口县、德江县、松桃县、碧江区、沿河县、万山区、七星关区、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纳雍县、威宁县、赫章县、百里杜鹃风景区管委会、水城县、钟山区、六枝特区、兴义市、兴仁县、贞丰县、安龙县、普安县、晴隆县、册亨县、望谟县、仁怀市80个县,具体指标分配详见附表。
四、资金安排
(八)由国家“特岗计划”招聘的特设岗位教师,聘期内三年的工资性支出,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三年后考核合格且自愿留任的,由县级财政负担;县级 “特岗计划”招聘的特设岗位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负担。国家“特岗计划”由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按国家“特岗计划”人均年工资性支出补助标准,与县级财政据实结算。省财政将加大对“特岗计划”县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各地要把省级新增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增量和本地超收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好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发放。“特岗计划”专项资金首先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后,可用于解决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包括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和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我省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工资发放标准以及其他津贴补贴比照本县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标准确定,享受本县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高于国家“特岗计划”人均年工资性支出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如有结余,结余部分暂存县财政。
(九)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岗前集中培训等。实施“特岗计划”县的县级有关部门,要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周转宿舍及其他必要生活条件。
五、教师招聘
(十)教师招聘按下列程序统一实施:(1)公布需求。(2)自愿报名。(3)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5)集中培训。(6)签订合同。(7)上岗任教。
(十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国家“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部分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相应学科类别教师资格(即报考小学岗位须取得小学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报考初中岗位须取得初中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下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对已取得2015年“硕师计划”研究生免推资格的34名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由省教育厅统筹考虑,根据研究生入学面试成绩、本人自愿及生源地等因素,推荐到今年“特岗计划”部分实施县,“硕师计划”指标含在实施县的国家“特岗计划”初中岗位指标中。
县“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往届本科和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取得相应学科类别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往届非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相应学科类别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应往届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只能报考小学岗位)及成人高等学校脱产学习的本、专科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须一致或相近)是否列入招聘对象,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以上国家、县“特岗计划”报考人员(不含“硕师计划”研究生)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必须一致或相近(相近专业的考生其在校学习的课程至少有一半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年龄均要求在30岁以下(1985年5月1日后出生)。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国家“特岗计划”面向全国招聘;县级“特岗计划”招聘生源地范围由各市(州)自行确定。在编教师(含2012、2013、2014年的特设岗位教师)不能报考。
六、保障政策
(十二)特设岗位教师三年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在当地留任的,由各县负责落实教师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县级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工龄和教龄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对重新择业的,各县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和办理户口迁移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十三)“硕师计划”研究生三年服务期等同于“特岗计划”三年聘期,其三年服务期的管理按《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师发〔2009〕342号)执行。服务期满、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留在当地(本县)任教的,可按“特岗计划”政策办理接转手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并根据有关政策按公办教师带薪脱产一年到贵州师范大学攻读教育硕士学位,毕业后回原接收县工作;服务期满、三年年度考核合格,本人不愿意继续留在当地(本县)任教的(即不办理“特岗计划”接转手续),在贵州师范大学攻读教育硕士学位期间,不能享受公办教师带薪学习的有关待遇,毕业后“特岗计划”实施县可不安排工作,由本人自主择业。
七、教师管理
(十四)特设岗位教师实行合同管理,由县级人社、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五)三年聘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特设岗位教师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十六)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特设岗位教师,要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要根据合同协议予以解聘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十七)特设岗位教师的户口及档案须迁到工作所在县教育局。
本方案由贵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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