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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法律法规》教材知识点:标投标制度发展阶段

更新时间:2015-06-23 09:53:3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2015年招标师《法律法规》教材知识点:标投标制度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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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探索初创阶段

  这一时期从改革开放初期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为止。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由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招标投标作为一种竞争性市场交易方式,缺乏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经济体制条件。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提出对一些合适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随后,吉林省和深圳市于1981年开始工程招标投标试点。1982年,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是我国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并按世界银行规定进行项目管理的工程,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式的改革和发展。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出台《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80年代中期以后,根据党中央有关体制改革精神,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逐步明确,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体制性障碍有所缓解。这一阶段的招标投标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基本原则初步确立,但未能有效落实,受当时关于计划和市场关系认识的限制,招标投标的市场交易属性尚未得到充分体现,招标工作大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有的部门甚至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和标底编制,以及中标人的确定等重要事项,都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招标领域逐步扩大,但进展很不平衡,招标投扬制度的应用由最初的建筑行业,逐步扩大到铁路、公路、水运、水电、广电等专业工程;由最初的建筑安装项自,逐步扩3.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大到勘察设计、工程设备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方面;由工程招标逐步扩大到机电设备、科研项目、土地出让、企业租赁和承包经营权转让。但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强制招标范围,不同行业之间招标投标活动开展很不平衡。

  3)相关规定涉及面广,但在招标方式的选择上过于筒略,大多没有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在评标方面,缺乏基本的评标程序,也没有规定具体评标标准,在招标领导小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下,难以实现择优选择的目标。

  快速发展阶段

  这一时期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到《招标投标法》颁布为止。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进一步解除了束缚招标投标制度发展的体制障碍。1994年6月,原国家计委牵买启动列人八届人大立法计划的《招标投标法》起草工作。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法律层面上对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进行了规范。这一阶段招标投标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当事人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1992年11月,原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明确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招标工作,自主确定投标、中标单位。

  2)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在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招探投标办法之外,专门规范国际招标的规定明显增多,招标的对象不再限于机电产品,施工、监理、设计等也可以进行国际招标。

  3)招标的领域和采购对象进一步扩大。除计划、经贸、铁道、建设、化工、交通、广电等行业部门外,煤炭、水利、电力、工商、机械等行业部门也相继制定了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除施工、设计、设备等招标外,推行了监理招标。

  4)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进一步深人。除了制定一般性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外,有关部门还针对招标代理、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评标老师、评标等关键环节,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出台了专门的管理办法,大大增强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就政府采购而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迫切需要国家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为此,从1996年起,一些地区开始按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财政部也陆续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以推动和规范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实践表明,推行政府采构制度在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节约?政资金、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效果比较显著。

  里程碑阶段

  我国引进招标投标制度以后,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一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另一方面,招标投标活动中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招标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虚假招标、泄漏标底、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间题较为突出,特别是政企不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针对上述问题,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9年8月30日审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共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进人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城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法》对此前的招标投标制度做了重大改革:一是改革了缺乏明晰范围的强制招标制度。《招标投标法》从资金来源、项目性质等方面,明确了强制招标范围。同时允许法律、法规对强制招标范围做出新的规定,保持强制招标制度的开放性。二是改革了政企不分的管理制度。按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要求,大大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三是改革了不符合公开原则的招标方式。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取消了议标方式。四是改革了分散的招?公告发布制度,规定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并规定了招标公告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提高了招标采购的透明度,降低了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的成本。五是改革了以行政为主导的评标制度。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经济、技术老师组成,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六是改革了不符合中介定位的招标代理制度。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使招标代理从工程咨询、监理、设计等业务中脱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专业化中介服务。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遇到了许多难以有效克服和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胆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将政府采购纳人法制化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秩序,并依法实现政府采购的各项目标,最终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规范完善阶段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境内招标采购活动的两大基本法律,在总结我国招标采购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作为两大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制度做了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另外,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相应制订了专门的招投标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需要,相继制定了招标投t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总的看来,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招标采购活动的主要方面和重点环节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已经构成了我国整个招标采购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覆盖全国各领域、各层级的招糖采购制度体系,对扩大招投标领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和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体制的建立健全以及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机制的逐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必将获得更加广阔的运用和健康、持续的发展。

  1)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规定。《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从2000年5月开始至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就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十余部专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适用于各类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一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委联合制定发布,也有各部委单独制定发布仅适用于专业工程的专项规定。其中,国家发改委(含原国家计委以及与有关部委局联合)以委令形式先后颁发的有:

  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

  ②《招标公告发布制度暂行办法》4号令;

  ③《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5号令;

  ④《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6号令;

  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18号令;

  ⑥《评标老师和评标老师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

  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13号令。

  上述规定对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公告发布、自行招标、评标活动、监督管理和资格认定等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还与有关部委一起,共同制定了有关工程建设项自勘察设计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和货物招t示投标的具体办法,具体为:

  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号令;

  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

  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魂投诉处理办法》11号令;

  ④《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

  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

  ⑥《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号令;

  ⑦《〈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56号令;

  ⑧《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

  另外,住建部、商务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工信部等部门针对所管辖行业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对口管理,陆续发布了各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各部委颁布的规章制度,基本上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条文原则和授权,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的。如住建部针对工程建设项目颁发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2号令,商务部针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2014年发布了第1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交通部针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发布了7号令《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部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布了第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工信部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2014年发布了27号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在招标标准化文件建设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市〔2010〕88号);

  交通部制定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以及《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10〕742号);工信部制定了《通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和《通信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文件范本(试行)》

  (工信部通〔2009〕194号);水利部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建管〔2009〕629号)此外,根据国家九部委56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第1章招标采购概述11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等八部委又共同颁布了《筒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发改法规〔2011〕3018号);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标准化工程招标文件体系。

  2)政府采购项目的主要规定。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人开展,为配合《政府采购法》

  的贯彻实施,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t示管理办法》18号令;

  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19号令;

  ③《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号令;

  ④《政府采购评审老师管理办法》119号;

  ⑤《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

  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

  ⑦《政府采购竞争性建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U号;

  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

  上述规定在信息披露、操作规程、监督检?、老师评审、投诉处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均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系统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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