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教材知识点:平等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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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教材知识点: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具体表现在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时,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该条是平等原则的法律依据。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平等;其二,合同当事人平等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其三,合同当事人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条是自愿原则的法律依据。《合同法》对自愿原则的确认不仅体现在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还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合同法》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对象,且不允许强制交易。
②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合同法》许多条款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有约定时则依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律规定。因此,《合同法》允许范围内当事人的自行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即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
③在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为无效合同,严格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
④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允许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通过其协商自由地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在订约时约定合同解除权,在合同生效后,如果解除条件达成,允许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⑤在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法》充分尊重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所享有的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允许守约方在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方式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进行选择。
就平等原则与自愿原则的关系而言,平等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的地位,就难以真正实现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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