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自行享受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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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取消后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方式,将其由事先核准改为申报管理,同时对后续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优化了征管流程,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公告》明确,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方式,由事先核准改为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企业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公告》还增加了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的管理要求。企业进行年度申报时,要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由于涉及到资产转让所得的递延处理和资产计税基础的调整问题,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采用台账管理、老师团队管理等方法加强后续管理。《公告》明确了征纳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后续管理体系。
根据《公告》,重组当事各方需准确记录并说明所得递延情况,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要提交专项说明,着重说明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对比情况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税务机关则要跟踪监管,及时了解企业重组前后连续12个月内相关资产、股权的动态变化情况。
建立台账,加强重组资产(股权)转让环节比对管理,并做好情况统计和上报,便于效应分析和政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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