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标师考点合同管理第六章 国家合同管理要点
【摘要】2015年首次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2015年11月7、8日在全国范围内同期举行,小编预计2015年招标师的考试报名时间会集中在8、 9月份。考生在各地的人事考试网或者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具体报名方式查看各地考务公告。《合同管理》是招标师改革后新加的科目,考生们应该重点关注一 下。小编为大家整理:2015招标师考点合同管理第六章 国家合同管理要点。更多招标师复习资料相关信息,敬请关注环球网校招标师考试频道。
6.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管理要点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某项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协议时,合同即告成立。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以及全面履行是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规定,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
相对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交易条件更为复杂,履行合同风险更大。因此,应当对于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进行科学管理、严防风险。
6.4. 1合同的订立
交易磋商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环节。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步骤。其中,发盘和接受相当于合同法中规定的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定步骤。当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后,合同即告成立。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订立合同应当做到内容完备、条款明确、文字严谨、条款间相互衔接且与磋商内容一致,以利合同的履行。
以国际招标方式订立货物买卖合同,还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从国际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程序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因此,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属于法定之要式合同。此外,国际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在签订后不能任意进行转让,否则,将导致中标结果的变更,违反了招标投标的基本规则,使招标投标程序失去意义。
(1)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均规定,合同于接受,即承诺生效时而成立。《合同法》还进一步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 合同的形式
订立国际买卖合同应当注意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上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证明。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以及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国际贸易买卖合同而言,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因为书面合同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有时可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以及可以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
实践中,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主要使用合同和确认书两种形式,经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和确认书都是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3) 书面合同的内容
订立国际买卖合同应当重视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首部条款、正文部分条款和尾部条款三个部分。首部条款一般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缔约双方名称和地址、电话、联系方式、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等内容,通常还载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履行合同的保证。正文部分条款是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包括品名、质量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付、保险、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或诉讼等条款。尾部条款通常包括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份数、附件及其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等内容。
6.4.2出口合同的履行
以采用CIF或CIP贸易术语和信用证支付方式签订的出口合同为例,合同履行通常包括货(备货与报检)、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运(租船订舱、报关、保险、装运等)、款(制单结汇)四个主要环节。
(1) 备货与报检
① 备货。指卖方按照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准备好应交付的货物。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安排生产或组织收购货源,检查出口货物质量、数量及包装等状况,在外包装上刷制运输标志和其他标志等。
② 报检。对属于法定检验或合同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在备齐货物后,卖方应当向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取得合格检验证书后才能申请报关。
(2) 催证、审证与改证
1) 催证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开立信用证。但当买方遇到市场变化或资金短缺等情况拖延开证时,卖方应当及时提醒和催促对方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开证,必要时也可请有关银行协助催证。
2) 审证
卖方接收信用证后,应当依据合同以及UCP600的规定对来证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① 开证行的资信审查。
② 信用证的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审查。应当特别关注开证行是否在信用证中加列限制性或保留性条款,如“信用证付款要在货物清关后再行支付”等,一般不能接受。
③ 信用证的金额与币种。
④ 有关商品的说明。
⑤ 信用证的装运期、效期、交单期和到期地点。
⑥ 单据条款。审核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以及其他要求。
⑦ 特殊条款。如指定船公司、船籍、船龄,以及限制转运港口等条款,一般不应当轻易接受。
3) 改证。卖方审核信用证后,如发现有不能接受的条款,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照信用证条款办理,应当及时向买方提出修改要求。买方同意后通过开证行办理修改手续。开证行通过邮寄或电报将修改通知书发送至通知行,通知行再转交卖方。卖方应当注意将需要修改的内容一次性向买方提出,并坚持在收到信用证修改书且认可后再装运货物。此外,UCP600还规定,当信用证修改书的内容有多项时,接受部分修改内容是无效的。
(3) 租船订舱、报关、投保和装运
① 租船订舱。卖方在负责安排货运的条件下,通常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即货代公司)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即承运人)办理货物运输。
② 报关。卖方在出口货物装运前,应当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除提交报关单(或电子数据报关单)外,还应提交装货单、装箱单、发票、商检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查验无误后,在单据上加盖放行章。
③ 投保。卖方在装运前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保险公司受理后,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④ 装运。承运人委托集装箱堆场在收到卖方货物后,签发场站收据(Dock Receipt),作为换取提单的收据。承运船抵港后,船方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装货单装运集装箱货物。装船后,卖方或货代公司凭正本场站收据向承运人交付运费并换取提单。货物装运后,卖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安排付款、接货。
(4)制单结汇
卖方按照信用证规定,制作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效期和交单期内向指定银行提交单据,办理结汇手续。
① 制作单据。卖方制作的常用出口单据包括:汇票、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等。
② 交单结汇。指定银行收到卖方交单,经审核无误后,即应当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此外,卖方在办理货物出口以及制单结汇后,还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或规定及时办理外汇核销及出口退税等手续。
6.4.3进口合同的履行
以采用FOB或FCA贸易术语和信用证支付方式签订的进口合同为例,买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货物。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开立及修改信用证、洽租运输工具及接运货物、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接货、检验等。
(1) 幵立及修改信用证
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通过开证行办理开证手续,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应当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开证后,如卖方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买方应当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如同意修改,买方应当及时通知开证行办理修改手续;如不同意修改,也应及时通知卖方按原证条款履行。
(2) 洽租运输工具与接运货物
买方依据合同负责租船订舱时,通常委托货代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办理。办妥后,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将船名、船期等通知卖方备货装船;卖方在装船后也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保险和接货。
(3) 办理保险
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预约保险或逐笔投保两种方式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
(4) 审单付款
卖方交货后,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单据提交开证行或付款行。经审核,如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或付款行须按信用证规定付款;如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则可以拒绝付款。根据UCP600规定,如银行决定拒付,应当在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银行工作日内提出。开证行在审单无误对外付款的同时,即通知买方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5) 报关、接货及检验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或货代公司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书。收货人持正本提单和到货通知书向承运人或货代公司换取提货单后,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海关查验货证后在提货单上签章放行。在代理进口业务中,代理公司提货后,向委托人拨交货物或委托运输企业将货物转运内地并交付给委托人。相关进口环节税和内陆运杂费由运输企业向代理公司结算后,代理公司再向委托人结算。对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买方应当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未经检验的货物不得销售和使用。
(6)进□索赔
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与买卖合同规定不符时,应及时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索赔的对象根据造成损失的原因而定,主要有卖方、承运人和保险公司。
因发生货物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质量、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延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情况,应当向卖方索赔,并且应当与货代公司、运输企业、检验检疫机构等密切配合,做到索赔证据充分、索赔金额合理、索赔期限合法、补救措施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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