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6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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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办发〔2016〕100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6年专业技术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创新,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决定开展2016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6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以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以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核心,以简政放权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加快构建重业绩、重能力、重贡献以及业内和社会认可的职称评价机制,为实现“十三五”时期开好局、起好步提供人才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政策。按照《意见》中“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要求,2016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与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硬性挂钩,是否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因素,由各系列(专业)评委会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自主确定。各评委会要综合考虑本专业评审标准和行业发展需要,在征求同行老师意见基础上,提出对外语和计算机能力的具体要求,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及时在本单位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二)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一是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的《天津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稳慎做好人员过渡、评审委员会组建、结构比例设置、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工作。二是改革完善基层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办法,遵循卫生专技人员成长规律和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坚持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原则,注重临床水平、注重服务质量、注重工作业绩,不唯学历、不唯论文、不唯科研。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从今年开始,各评委会要抓紧组织老师修订本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力争用三年时间全部完成修订工作。对于评价标准条件沿用时间较长或者不适应当前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需要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完成。修订标准条件应突出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注重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注重基层和一线从事技术创新、技术应用、技术推广的工作实际,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级别的差异和特点,实行差别化评价,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各评委会应制定详细的修订工作方案,于8月31日之前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
(四)拓展职称评审专业和级别。一是积极拓展职称评价服务范围,启动民用航空飞行技术系列、艺术系列动漫设计专业、工程技术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点工作。二是开展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老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试点工作。三是继续开展正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重点鼓励和支持自贸区、自创区和科技小巨人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
(五)简政放权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一是总结市属普通高校和市委党校的高校教师等系列“以聘代评”工作经验,分类细化聘任标准、规范聘任程序,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随到随聘”。二是进一步扩大职称“以聘代评”工作实施范围,在我市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选择条件成熟的高水平科研院所试点开展研究系列“以聘代评”工作,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价中的主导作用,赋予其更大的选人用人自主权。三是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依托组织机构健全、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的行业协会学会,在明确评审范围、细化评审标准的基础上,承接职称评审职能。
(六)优化职称结构比例。在广泛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文物博物、农业技术等事业单位相对集中系列的职称结构比例现状,对条件成熟、论证充分的,适时予以调整。调整后的结构比例意见应遵循总量控制、分类设置、上限限制的原则,改善和缓解同一行业不同类型单位专业技术队伍结构矛盾,更多的向基层和一线倾斜。
(七)提升职称工作管理服务水平。一是研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形成基于互联网的申报、审核、评审、查询、统计的信息平台。二是优化职称证书发放程序,从2016年起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的证书由各评委会统一制证发放,缩短从职称申报到证书领取的周期,为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三、工作安排
(一)评审时间
2016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含“以聘代评”工作)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至12月31日前结束。各职称评委会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申报数额
1.事业单位已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系列(专业),按规定在结构比例数额内进行推荐;未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系列(专业),在单位空岗数额内进行推荐。
2.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和专业技术队伍结构,自主确定推荐数额。
3.对企事业单位从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首次申报职称时可不占用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
(三)评审政策
未涉及到职称改革重点任务的,仍执行人社部(原人事部)和我市有关政策,包括:评审范围、评审程序、开展系列(专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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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要求
(一)申报工作要求
1.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申报程序,须按照基层单位推荐、主管单位审核、局级单位呈报的程序进行。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渠道,推行个人自主申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呈报环节须由主管局级单位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向各评委会报送材料。
2.各单位在推荐工作中要认真落实“三公开”和推荐结果公示制。严格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不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执行、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津人专〔2000〕22号)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评委会工作要求
各专业高中级评审委员会须严格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66号)精神,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加强对评委老师的培训,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安排好评审各环节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
1.各评委会拟调整评价方式的,请于7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组织老师论证后备案实施,由相应评委会向社会公布。
2.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保管维护好评委老师库信息,及时更新评委个人信息。拟组建或调整评委老师库的,请于8月31日前由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按规定程序将方案报市人力社保局。
3.各评委会须按照评审标准规定的专业范围进行评审,超出评审专业范围或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材料,评审委员会一律不得受理,对违规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4.召开评审会议前,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抽取执行评委,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备案;召开评审会议时,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执行委员应遵守评委会工作纪律,并填写《评委承诺书》,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保存;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将《评委会工作报告》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结束后,没有异议的,要在一周内将《评委会工作报告》及电子版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备案。
5.各评委会在收取和使用评审费用时,应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的要求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遵照收费程序和收费标准开展工作。使用评审费用时,须按照我市关于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天;具有高级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8天。各区县、委办局(集团公司)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登记、验证。在职称认定和职称评审工作中,相应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职称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进行核查。
(四)总结和数据统计要求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和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数据统计、信息采集和职称总结工作。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向各评委会呈报材料时,要按照全市信息采集工作要求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和汇总。各单位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根据本地区、本单位、本系列职称工作的重点,对职称评审情况进行总结和建议,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
(五)证书颁发要求
1.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的证书由各评委会负责制证发放。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批复评委会工作报告后,及时汇总评审通过人员信息,填写颁发证书登记表,到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办理职称证书,并经审核后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印章。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按照颁发证书登记表上的信息准确翔实填写证书并加盖评委会印章,随申报材料退还呈报单位。呈报单位在证书上粘贴相片并加盖钢印后发放给申报人员。2017年3月底前完成全市职称证书核发工作。
2.调整职称认定和丢证补发证书时间,各区县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及时总结职称认定人员信息,汇总完整后于每年4月和8月到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办理职称证书。
2016年6月22日
(联系人:孙涛;联系电话:8321813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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