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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支票的出票

更新时间:2016-12-14 10:52: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7收藏18
摘要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备考特分享了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支票的出票以下是讲支票的内容希望对大家备考会计基础有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备考特分享了“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支票的出票”以下是讲支票的内容希望对大家备考会计基础有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支票的出票

  1、(环球网校提供支票)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

  这是支票文句的记载事项,无此内容即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的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

  一是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二是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此外,由于实践中存在出票人兼任收款人的情况,如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领取现金,故《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这是一种例外性规定。

  2、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这一责任包括两项:

  一是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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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的有( )。

  A.金额

  B.出票日期

  C.收款人名称

  D.付款地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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