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银行汇票申办和兑付的基本规定
银行汇票申办和兑付的基本规定
一、银行汇票申办的基本规定(环球网校提供银行汇票)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印签。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3)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4)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5)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6)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二、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规定
(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审查上述收款人应审查的事项外,还应审查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应验证其个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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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款人对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审查无误后,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4)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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