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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考试大纲

更新时间:2016-12-30 09:27:1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8收藏43
摘要 con_table { margin: 15px auto;border-collapse: collapse;border-spacing:0;width: 100%} con_table td {height:36px;line-height: 36px;font-size: 14px;color: 333; text-align:center;border:1
  【摘要】对2014年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考试大纲。环球网校为帮助考生了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新动向,为大家整理了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考试大纲内容,希望对广大学员有所帮助。以下是网校分享的“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考试大纲”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第1章至第5章)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考试大纲
章节 考试大纲
第一节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试大纲第三章第一节税收概述
第二节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试大纲第三章第二节主要税种
第三节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试大纲第三章第三节税收征收管理
环球网校会计从业资格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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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各科目新旧考试大纲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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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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