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6年物流师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公告
【摘要】环球网校物流师频道为您提供"辽宁省2016年物流师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公告”,环球网校由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获知,辽宁省印发《2016年辽宁省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公告》的通知,请辽宁省物流师考生认真阅读下文,了解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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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范围和组织形式(环球网校物流师频道为您提供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公告)
在国家下发有关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目录前,现已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职业(项目)方可列入2016年我省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范围,鉴定等级必须遵从资格等级的设置规定。组织形式包括全国(省、市)统一鉴定和其他非统一鉴定。
二、组织实施
全国(省)统一鉴定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会同各市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其他非统一鉴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或市(县)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一)2016年上半年全国(省)统一鉴定职业范围、鉴定形式和日程安排,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执行,目前可参考2015年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准备。
(二)2016年下半年全省统一鉴定工作将有所调整:一是调整统一鉴定职业,在取消部分统一鉴定职业同时,将增补部分职业并实行逐级申报制度;二是鉴定形式将逐步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且现场发布成绩;三是鉴定日期将调整为全国统一鉴定日期后一周。
全国(省)统一鉴定职业范围以外的技师、高级技师鉴定日期分别为:
(三)省本级非统一鉴定,系指针对驻沈的省属企业职工、院校学生和其他社会从业人员等不同群体存有个性化需求的鉴定,包括通用职业技能鉴定、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专项能力考核等鉴定考评项目,具体日期为:
全省技师、高级技师以及省本级非统一鉴定理论知识考试时间统一确定为9:00—10:30,规定作答时间超过90分钟的顺延;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的时间为9:00—10:00。在理论知识考试结束后,鉴定所(站)等执考机构要立即安排实际操作考核、综合评审、业绩评价等考核、评审内容,在当日不能完成的可顺延直至完成全部鉴定考评内容。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高等院校在校生鉴定试点和监狱、军队等特殊群体鉴定视情况另行安排。
(四)市级统一和非统一鉴定时间均由各市中心自行确定。
三、有关情况说明
(一)如遇法定假日或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鉴定时间等有关安排由省鉴定中心统一调整。凡因个人原因(非公共、突发事件)不能按时参加当次考试的,一律视为缺考,下次报名时须重新缴费。
(二)各有关单位在组织申报时,须准确填写《辽宁省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申报表》(附件1)并按规定缴费日期完成鉴定缴费。
(三)各省属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核、考务安排等具体工作,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报省中心批准和实地检查无误后实施。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各鉴定考评职业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准备和各项工作计划执行的时间、地点、人员配备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等,相关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3、4。
(四)对于提供伪造学历、学位证书、验证证明、职业资格等各类证书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报考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伪造的证书、证明等申报材料及鉴定费用不予退还。对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事后查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对其所获职业资格证书做无效处理。
(五)在省中心组织的资格条件复审中,如果发现各市(含绥中、昌图县)或团体申报机构初审不严格,通过伪造、编造、涂改证件、证明、档案等材料人员超过报名总量5%的,将取消其对当期所申报人员的申报或执考资格,在全省通报批评,并在2016年职业培训绩效考核体系中设置为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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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方式及联系方式(环球网校心理咨询师频道为您提供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公告)
在组织全国(省)统一鉴定和有关非统一组织形式的鉴定过程中,申报方式分为团体和个人两种申报方式。
(一) 团体申报
各市(含绥中、昌图县)鉴定中心和具有团体申报资质的中省属单位,须提交鉴定申请、报名数据、证明材料和鉴定实施方案等,按照省中心要求和规定方式向省中心申报。
统一鉴定联系人:张大维
联系电话:024—22955579
非统一鉴定联系人:吴凤辉
联系电话:024—22955279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394-5号
(二) 个人申报
一般在居住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市级(含绥中、昌图县)鉴定中心申报,请拟申报人员持证明材料与当地鉴定中心联系。
附件:
1.辽宁省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申报表
2.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职业工种汇总表
3.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安排表
4.职业技能鉴定实际操作考核(综合评审)安排表附件1
附件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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