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开办费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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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企业财务通则》第21条规定: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财法[1994]3号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中,从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同时还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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