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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经济师《中级人力》辅导:第14章社会保险法律

更新时间:2016-03-18 09:25:4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41收藏132
摘要   【摘要】2016年经济师考试即将开始报名,为了帮助报考中级经济师专业的经济师考生复习,环球小编整理了2016经济师《中级人力》辅导:第14章社会保险法律,供各位考生参考练习。 相关推荐:2016年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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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章 社会保险法律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讲述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知识。近几年没有涉及考题。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环球网校2016经济师《中级人力》辅导:第14章社会保险法律)

  近三年本章无考题

  本章主要考点

  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客体(环球网校2016经济师《中级人力》辅导:第14章社会保险法律)

  2.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特征、基本原则、基本规则

  3.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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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一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环球网校2016经济师《中级人力》辅导:第14章社会保险法律)

概念

社会保险各主体间,如国家与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我国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属于社会法)

 

 

主体

 

从社会保 
险责任分

 

(1)国家 
(2)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目前,我国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机构是: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缴纳者 
(4)劳动者及其家庭:既是社会保险的受益人,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

从保险
业务分

保险人(在我国,保险人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管理人、监督人

客体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资金、物、服务行为

产生

主体间依照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建立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变更

主体间已建立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变更其内容,从而引起权利义务内容和范围的变动

消灭

主体间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消灭

其他

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是产生、变更、消灭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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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二 社会保险法律适用

  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环球网校2016经济师《中级人力》辅导:第14章社会保险法律)


概念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法律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

 

特征

 

(1)具有特殊的主体(根据主体不同,可分为司法适用、行政适用、仲裁和调解)
(2)具有专业性 
(3)具有国家强制性 
(4)具有程序性 
(5)须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续表

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3)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基本要求

合法、准确、及时

基本规则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同位法巾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 
(3)同位法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 
(4)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特殊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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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三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施行时间

2011年7月1日

 

颁布意义

 

(1)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2)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3)有利于建立覆盖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立法原则

 

(1)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2)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
(4)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基本框架

 

(1)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工伤保险 
(4)失业保险 
(5)生育保险

 

覆盖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①

  注:①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环球网校2016经济师《中级人力》辅导:第14章社会保险法律)

  对于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后不能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应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收取相应的滞纳金。对于协议之外的险种以及协议规定险种超过规定期限的,应要求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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