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从业资格 > 会计从业资格备考资料 > 2016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章节讲义法律责任

2016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章节讲义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6-05-06 14:18:1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05收藏61
摘要   【摘要】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备考特分享了2016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章节讲义法律责任希望对大家备考财经法规有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摘要】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备考特分享了“2016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章节讲义法律责任”希望对大家备考财经法规有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相关推荐:2016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章节讲义汇总

  第六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行政处罚的类别主要有:(1)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3)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2016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章节讲义法律责任”,网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或会计证论坛 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资料敬请考生朋友关注!

  编辑推荐:

[考试报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报名条件

[考试管理]2016会计从业资格备考资料|模拟试题

[报考指南]2016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那些事儿

  【摘要】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环球网校为方便考生备考特分享了“2016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章节讲义法律责任”希望对大家备考财经法规有帮助,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相关推荐:2016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章节讲义汇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2016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章节讲义法律责任”,网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或会计证论坛 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资料敬请考生朋友关注!

  编辑推荐:

[考试报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报名条件

[考试管理]2016会计从业资格备考资料|模拟试题

[报考指南]2016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那些事儿

分享到: 编辑:刘洋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会计从业资格资格查询

会计从业资格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会计从业资格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