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试重点:气体灭火系统
【摘要】2016年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报名时间暂未公布,但是考试肯定是会举行的,考友们也该提前入手准备了。小编整理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试重点:气体灭火系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气体灭火系统
6.1 卤代烷自动灭火系统
6.1.1 灭火剂贮存容器
6.1.1.1 贮存容器合格证
技术要求:应具备强度试验合格证、瓶头阀合格证、密封试验合格证。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查看各种合格证是否齐全。
6.1.1.2 贮存容器外观
技术要求:
a)应无明显碰撞变形、缺陷。
b)手动操作装置应有铅封。
检验类别:a)B,b)A
检验方法:目测。
6.1.1.3 贮存容器规格
技术要求:同一系统的贮存容器的规格、尺寸要一致,其高度差不应超过10mm。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同一系统贮存容器的安装高度差。
6.1.1.4 贮存容器压力表
技术要求:
a)压力表无明显机械损伤。
b)压力表在同一系统中的安装方向应一致,其正面朝向操作面。
c)同一系统中贮存容器上的压力表的安装高度差应小于5mm,相差较大时,允许使用垫片调整。
检验类别:a)B,b)c)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同一系统贮存容器上的压力表的安装高度差。
6.1.1.5 贮存容器的颜色和编号
技术要求:
a)外表面应喷涂红色油漆,并应用其它颜色在其正面喷上灭火剂名称。
b)每一个贮存容器应在灭火剂名称下用阿拉伯数字喷上编号,阿拉伯数字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120mm。
检验类别:a)b)C
检验器具:0—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阿拉伯数字编号的字体尺寸。
6.1.1.6 贮存容器记录
技术要求:应有永久性标志或记录,其内容包括:编号、充装量、充装日期等。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1.1.7 灭火剂增压精度
技术要求:
a)卤代烷灭火系统的贮存压力应根据环境温度按设计校正,校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贮存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贮存压力的5%。
b)同一防护区各贮存容器内充装灭火剂量和充装压力均应相符。
检验类别:a)b)B
检验方法:查看每钢瓶的充装压力及记录。
6.1.1.8 贮存容器的安装
技术要求:
a)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允许偏差距离不应大于300mm,且其操作面距离或操作面之间距离不宜小于1.0m,并不得增加灭火剂输送管道的管件。
b)贮存容器必须固定在支架上,支架与建筑构件固定应牢固可靠,释放灭火剂时不得产生晃动,且应作防腐处理。
检验类别:a)C,b)B
检验器具:0—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测量贮存容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晃动瓶架,观察是否牢固;进行联动喷射试验时,观察是否产生振动。
6.1.2 贮瓶间
6.1.2.1 温湿度
技术要求:室内温度0一50℃,室内湿度不大于85%(RH)。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数字温湿度表。
检验方法:在贮瓶间测两点的温湿度取平均值。
6.1.2.2 位置
技术要求:符合规范要求。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核对设计图纸。
6.1.2.3 灯光照度
技术要求:贮瓶间照明灯照度不得低于80Lx,瓶头阀处照度不得低于100Lx。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照度计。
检验方法:用照度计测量贮瓶间照度和瓶头阀处照度。
6.1.3 集流管
6.1.3.1 合格证及施工记录
技术要求:应具有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查看集流管是否有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6.1.3.2 外观
技术要求:
a)应采用焊接方法制造,焊缝处应平整,无气泡、夹渣等缺陷;集流管焊接后,内外应进行镀锌处理。
b)表面应涂红色油漆。
检验类别:a)b)C
检验方法:查看集流管的焊接质量及是否进行镀锌和涂红漆处理。
6.1.3.3 泄压装置
技术要求:安装有泄压装置的集流管,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得朝向操作面。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1.3.4 水压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技术要求:
a)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升压要缓慢,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5min,目测无变形为合格。
b)严密性试验在水压强度试验后进行,试验介质可采用空气或氮气,将集流管放在水槽中,缓慢升压到压力后,稳压5min,无气泡泄漏为合 格。水压强度试验和试验的压力按表8确定。
检验方法:按技术要求进行水压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或查看施工单位管道试压记录是否与技术要求相符。
6.1.4 单向阀
6.1.4.1 合格证
技术要求: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安装前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查看单向阀的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及水压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是否符合技术 要求。
6.1.4.2 外观和铭牌标志
技术要求:
a)外观应无加工缺陷,无碰撞损伤。
b)铭牌标志齐全。
检验类别:a)B,b)C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1.5 选择阀
6.1.5.1 合格证
技术要求: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安装前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密封性试验,试验应符合l4103—93的规定。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查看选择阀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及水压强度试验和密封性试验是否符合要求。
6.1.5.2 外观
技术要求:
a)外观应无加工缺陷,无碰撞外伤。
b)铭牌标志齐全。
检验类别:a)B,b)C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1.5.3 安装
技术要求:
a)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b)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道连接处宜采用活接头。
检验类别:a)b)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选择阀手柄操作高度。
6.1.5.4 防护区标识
技术要求:每个选择阀上均应配置标明防护区名称和编号的永久性标记牌,并将其固定在操作手柄附近便于识别的地方。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1.6 气体驱动装置(启动钢瓶)
6.1.6.1 外观
技术要求:
a)贮存容器无明显碰撞变形。
b)手动按钮上有完整铅封。
c)连接螺纹及密封端面无明显损伤或缺陷。
检验类别:a)B,b)c)A
检验方法:目测。
6.1.6.2 压力表
技术要求:
a)压力表上面的指示压力符合设计要求,压力表的正面朝向操作面。
b)多个气体驱动装置集中安装时其压力表高度相同,相差不应大于5mm。
检验类别:a)b)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压力表安装高差。
6.1.6.3 名称和编号
技术要求:气体驱动装置的正面应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如N2;在该名称下方标明对应防护区名称的编号。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1.6.4 安装
技术要求:气体驱动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应小于一具驱动装置的直径;气体驱动装置应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测量驱动装置的位置安装偏差;晃动瓶架,观察是否固定牢军。
6.1.7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
6.1.7.1 外观
技术要求:外观应平整光滑,弯曲部分内外侧形式规则平整。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6.1.7.2 连接方式
技术要求:应用护口式或卡套式连接,连接应紧密,并应符合标准规定。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1.7.3 安装
技术要求:
a)应平行或垂直布置,整齐且交叉少、平行或交叉管路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0mm。
b)平行管路应用管夹固定,管夹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6m,转弯处或有接头处应增设一个管夹。
c)应沿建筑构件、设备或固定支架布置和固定,间距为0.6m。
检验类别:a)b)c)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管夹和支架间距。
6.1.7.4 气密性实验
技术要求:安装后应进行气压严密性实验。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单位管道试压记录是否与规范相符。
6.1.8 灭火剂输送管道
6.1.8.1 合格证
技术要求:管道及管道附件应具有制造厂合格证明书,其规格、型号及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螺纹连接的管接头有压力、规格和制造厂的符号标记。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1.8.2 外观
技术要求:
a)管道及管道附件应平整光滑,不得有碰撞腐蚀及加上缺陷;管螺纹锤角密封面不得有划痕、刮伤、凹陷、啃刀等缺陷;管道及管道附件内外表面应进行镀锌处理,镀层应牢靠均匀,不得脱落。
b)管道和管件的外观应有按防护区的装配顺序打印(钢印)的编号。
检验类别:a)B,b)C
检验方法:目测。
6.1.8.3 管道连接方式
技术要求: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法兰连接。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0一200mm游标卡尺。
检验方法:用卡尺测量管道的直径,检查管道的连接方式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1.8.4 管道的坡度、坡向
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管道应水平安装,不应设倒坡。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水平仪。
检验方法:用水平仪测量管道的坡度,并观察坡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1.8.5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的要求
技术要求: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穿过墙壁的套管长度应大于墙厚20一25mm,穿过楼板的套管应高出地面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柔性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套管高出墙面和楼板的高度。
6.1.8.6 管道防变形处理
技术要求:管道不宜通过建筑变形缝,必须通过时应做防变形处理。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1.8.7 管道末端喷嘴的固定
技术要求:管道末端喷嘴处应采用支架固定,喷嘴距支架的距离应不大于500mm。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喷嘴距支架的距离。
6.1.8.8 管道的支、吊架间距
技术要求:管道的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表9规定的最大间距。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200mm游标卡尺,0—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游标卡尺测量管通的直径,用钢卷尺测量管道支、吊架的间距,看是否符合上表的规定。
6.1.8.9 管路颜色
技术要求:灭火剂输送管路的外表面应涂以红色消防标志。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6.1.9 喷嘴
6.1.9.1 合格证
技术要求: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制造厂的合格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验报告。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1.9.2 外观
技术要求:
a)螺纹密封面良好,不得有划痕、刮伤、凹陷、啃刀等缺陷,内外表面无脏物。
b)喷口或喷孔的尺寸,精度应达到设计和标准要求。
c)喷嘴上有型号、规格标记。
检验类别:a)b)B,c)C
检验器具:0一200mm游标卡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游标卡尺测量喷口或喷孔的尺寸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6.1.9.3 安装间距
技术要求:
a)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保证防护区平面上的任何部位都在喷嘴的覆盖面积之内。
b)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喷头间距的1/3,且不大于2/3。
检验类别:a)b)B
检验器具:0—20m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两相邻喷嘴的间距,测量喷嘴与墙面的间距,应满足技术要求。
6.1.9.4 连接
技术要求:喷嘴与连接管之间应采用密封材料密封。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1.10 防护区设置安装要求
6.1.10.1 管网灭火系统的防护区面积和容积
技术要求:当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容积不宜大于2000m3。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50m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防护区的面积和容积,检查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1.10.2 预制灭火装置的防护区面积和容积
技术要求:当采用预制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100m2,容积不宜大于300m3,且使用的预制灭火装置数量不应超过8个。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O一50m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防护区的面积和容积,检查灭火装置数量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1.10.3 防护区构件要求
技术要求:
a)隔墙和门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窗户应采用钢化玻璃或铅丝玻璃。
b)防护区的围墙构件的允许压强,均不宜低于1.2KPa(防护区内外气体的压力差)。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有关围护构件的资料。
6.1.10.4 防护区开口设置
技术要求:防护区不宜开口,如必须开口时,宜设置自动关闭装置;当设置自动关闭装置确实有困难时,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不宜过大,要求浸渍时间达10min时,开口面积与防护区面积的比值不宜大子0.2%,要求浸渍时间为1min的不宜大于1%。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根据不同的情况测量并计算防护区开口面积与防护区面积的比值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1.10.5 泄压口设置
技术要求:防护区内有泄压口时,宜设在外墙上,其位置应在距地面高度2/3以上的室内净高处。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或门窗缝隙没设封条的,可不设泄压口。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6.1.10.6 安全要求
技术要求:
a)在经常有人的防护区内设置的无管网灭火装置应有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
b)防护区内应设置火灾和灭火剂释放的声报警器;在防护区的每个入口处应设置光报警器和采用卤代烷灭火系统的防护标志。
c)在疏散通道与出口处,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d)防护区内应配置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检验类别:a)A,b)d)B,c)C
检验方法:目测。
6.1.10.7 自动控制启动条件
技术要求: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检查防护区内是否设置有两种不同类型或两组同一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只有当两种不同类型或两组同一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均检测出防护区内存在着火灾时,才能发出释放灭火剂的指令。
6.1.11 系统功能试验
6.1.11.1 启动方式
技术要求:管网灭火系统应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及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装置应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方式。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目测。
6.1.11.2 联动灭火试验
技术要求:
a)灭火系统接到灭火指令后能正常启动,喷射正常。
b)在报警、喷射各阶段,防护区有声光报警信号。
c)联动设备接到控制指令应可靠动作,能可靠切断防护区非消防电源。
d)被测钢瓶上压力表指针归零。
检验类别:a)c)A,b)B,d)C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器,充有氮气或压缩空气的灭火瓶组,秒表等。
检验方法:
a)任选某一保护区,选择相应数量充有氮气或压缩空气的贮存容器取代灭火剂贮瓶进行试验。
b)贮存容器与其它启动元件的连接方式不变。
c)打开控制台电源,将控制台的开关扳向“自动”位置。
d)将被测防护区的门、窗打开。
e)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使火灾探测器产生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启动灭火系统,喷射出氮气或压缩空气。
f)观察氮气或压缩空气喷射是否畅通。
g)测定系统延时时间是否在规定的30s,观察控制台温、烟两种报警是否按程序动作,药剂释放显示灯是否正常。
h)观察启动或关闭风机、防排烟阀、通风空调、切断非消防电源的动作是否正常,声、光报警是否按程序动作。
i)观察被试钢瓶上的压力表指针是否归零。
j)试验后,更换试验用贮存容器,使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6.1.11.3 手动灭火试验
技术要求:
a)启动手动灭火按钮后,灭火系统应能可靠、正常的启动、喷射。
b)在报警,喷射各阶段,防护区有正常的声光报警。
c)联动设备控制指令应可靠动作,能正常切断火场电源。
d)被测钢瓶上压力表指针归零。
e)自动、手动状态下,在延时时间内系统可被紧急启动和切断。
检验类别:a)c)e)A,b)B,d)C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器,充有氮气或压缩空气的灭火瓶组,0一10MPa压力表、秒表等。
检验方法:
a)任选某一防护区,选择相应数量充有氮气或压缩空气的贮存容器取代灭火剂贮瓶进行试验。
b)贮存容器与其它启动元件的连接方式不变。
c)打开控制台电源,将控制台的转换开关扳向“手动”的位置。
d)将被测防护区的门、窗打开。
e)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分别对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送烟加温使其报警。
f)按下手动灭火按钮启动灭火系统。
g)观察喷射管路、喷嘴是否畅通,管道是否有泄漏现象,测定系统延时时间是否在30s以内。
h)观察启动或关闭风机、防排烟阀、通风空调口、切断非消防电源的动作是否正常,声、光报警是否符合要求。
i)观察控制台声光报警显示是否正常按程序动作,药剂释放显示灯是否正常。
j)试验后更换试验用的贮存容器,使系统恢复正常状态。
k)对任一防护区,在自动、手动状态下,进行手动启动和切断模拟试验。
6.1.11.4 灭火试验:根据用户和消防监督机构要求确定是否进行。
技术要求:
a)要在10s(特殊情况不宜大于15s)内可靠扑灭模拟的初期火灾。
b)末端喷嘴最低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31MPa。
c)检查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关闭空调、风机,切断火场电源等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是否正常。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
a)示波器;
b)动态应变仪;
c)电阻箱;
d)活塞式测力计;
e)压力传感器;
f)交流稳压电源;
g)压力表;
h)点式测温仪;
i)连续记录浓度分析仪;
j)录音机;
k)列线话筒;
l)秒表;
检验方法:
a)任选某一防护区,按设计工况进行。
b)将压力传感器分别安装在集流管压力表位置上和末端喷嘴处。
c)在防护区内,设四个取样点,上下各取两点。
d)打开示波器、动态应变仪、浓度分析仪、测温仪等预热5min。
e)试验前标定压力传感器。
f)将灭火试验模型(A类或B类)在防护区内布置好。
g)将控制台上转换开关扳向“自动”位置。
h)检查系统启动电源。
i)关闭防护区门窗。
j)将灭火试验模型点燃,记录从火灾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起,到控制台发出灭火指令时止的时间;记录灭火剂开始喷射到喷完的时间(是否符合喷射时间);末端喷嘴压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记录防护区内灭火剂分布浓度、保持时间、对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k)检查系统各种声、光报警信号是否按程序动作,并能消音切断。
l)检查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空调、风机、火场电源等是否正常动作。
m)观察灭火是否可靠,有无复燃可能。
n)试验后再标定压力传感器,供数据处理用。
6.2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6.2.1 一般规定
6.2.1.1 合格证
技术要求:系统贮存容器、容器阀、集流管、单向阀、选择阀等应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安装前对阀件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2.1.2 外观
技术要求:
a)系统各部件外观均无明显碰撞变形和缺陷。
b)系统各部件性能和安全标志应完备正确。
检验类别:a)B,b)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6.2.1.3 颜色
技术要求:贮存容器外表面及灭火剂输送管路的外表面应徐以红色消防标志。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6.2.1.4 记录
技术要求:贮存容器应有永久性标志或记录,其内容包括编号、充装量和充装日期,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2.1.5 操作方式
技术要求:二氧化碳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可不设自动控制。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2.2 全淹没灭火系统
6.2.2.1 防护区开口
技术要求:
a)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部。
b)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自动关闭。
检验类别:a)b)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
a)测量不能关闭的开口尺寸并计算面积、查看其位置是否满足技术要求。
b)用电信号模拟二氧化碳喷放试验,查看是否在喷放前自动关闭除泄压口外的其余开口。
6.2.2.2 防护区的构件
技术要求: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 1200Pa。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查看有关围护构件的资料。
6.2.2.3 防火阀
技术要求:
a)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b)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自动关闭。
检验类别2b)A,a)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用电信号模拟二氧化碳喷放试验,观察防火阀的动作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2.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6.2.3.1 空气流动速度
技术要求: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用风速仪测量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
6.2.3.2 遮挡物
技术要求:喷头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
6.2.3.3 喷头位置
技术要求:喷头的数量与布置应使喷射的二氧化碳分布均匀。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6.2.4 系统组件
6.2.4.1 管道
技术要求:
a)输送二氧化碳的管网管道内径应符合规范要求,流量和喷头入口压力通过计算确定。
b)应采用无缝钢管,并应内外镀锌。
c)可采用螺纹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
检验类别:a)B,b)c)C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2.4.2 储存装置
技术要求:
a)应设称重检漏装置,当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损失10%时,应及时补充。
b)高压系统的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5MPa,储存器或容器阀上应设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19±0.95MPa。
c)低压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并应采取良好的绝热措施,储存容器上至少应设置两套安全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 2.38±0.12MPa。
d)高压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应为0一49℃,低压储存装置应远离热源,其位置应便于再充装,其环境温度宜为-23—49℃。
e)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应避开阳光直射。
检验类别:a)b)c)B,d)e)C
检验器具:温度计。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2.4.3 选择阀与喷头
技术要求:
a)选择阀的位置宜靠近储存容器,并应便于手动操作,便于检查。
b)选择阀可采用电动、气动或机械操作方式,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动作之前或同时打开。
c)设置在有粉尘或喷漆作业等场所的喷头应增设不影响喷射效果的防尘罩。
d)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使防护区内二氧化碳分布均匀,喷头应接近天花板或屋顶安装。
检验类别:b)B,a)c)d)C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2.5 安全要求
技术要求:
a)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防护区入口应设光报警器。
b)防护区入口应设灭火系统防护标志和二氧化碳喷放指示灯。
c)当系统管道设置在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场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d)设置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场所应配备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检验类别:a)b)c)d)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2.6 系统功能试验
6.2.6.1 联动灭火试验
技术要求: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正常、可靠的工作。
b)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延时30s正常启动。
c)联动设备接到控制指令后可靠工作。
d)在报警、喷射各个阶段,防护区有正常的声光报警。
检验类别:a)b)c)A,d)B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试验器,充有氮气或压缩空气的灭火瓶组(也可直接使用C02灭火瓶组),秒表。
检验方法:
a)任选一防护区,选择相应数量充有氮气或压缩空气的贮存容器,取代二氧化碳灭火剂贮瓶(也可直接使用C02灭火瓶组),进行试验。
b)贮存容器与其它启动元件的连接方式不变。
c)连接控制台电源,将控制台内转换开关扳向“自动”位置。
d)将被测区域门窗打开。
e)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使火灾探测器产生两个独立报警信号,启动灭火系统。
f)观察氮气或压缩空气(C02)喷射是否畅通,管网是否有泄漏现象。
g)测定系统延时时间是否在规定的30s内,观察控制台两组报警信号是否报警,药剂释放显示灯是否正常。
h)观察各种联动设备如:风机、防排烟阀、空调风机、切断非消防电源等是否联动正常,声、光报警是否按程序动作。
i)全淹没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放时间一般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局部应用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喷放时间一般不应小于0.5min。
j)试验后应更换作试验的贮存容器,使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k)对任一防护区进行模拟启动试验,试验结果符合技术要求a)b)c)条。
6.2.6.2 手动灭火(紧急阻断)试验
技术要求:
a)启动手动灭火按钮后,灭火系统应能可靠、正常的启动、喷射。
b)在报警,喷射各阶段,防护区有正常的声光报警。
c)联动设备控制指令应可靠动作,能正常切断火场电源。
d)被测钢瓶上压力表指针归零。
e)自动、手动状态下,在延时时间内系统可被紧急启动和切断。
检验类别:a)c)e)A,b)B,d)C
检验器具:充有氮气或压缩空气的灭火瓶组(也可直接使用C02灭火瓶组),秒表等。
检验方法:
a)任选一防护区,选择相应数量充有氮气或压缩空气的贮存容器,取代二氧化碳灭火剂贮瓶进行试验。
b)贮存容器与其它启动元件的连接方式不变。
c)连接控制台电源将控制台内转换开关扳向“手动”位置。
d)将被测区域门窗打开。
e)按下手动灭火按钮启动灭火系统。
f)观察喷射管路、喷嘴是否畅通,管道是否有泄漏现象。
g)观察控制台声、光报警是否按正常程序动作,药剂释放显示灯是否正常。
h)观察风机、防排烟阀、空调风机、切断火场非消防电源的动作是否正常,声、光报警是否符合要求。
i)全淹没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放时间一般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局部应用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喷放时间一般不应小于0.5min。
j)试验后应更换作试验的贮存容器,使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k)对任一防护区,在自动、手动状态下,进行手动启动和阻断模拟试验。
6.2.6.3 灭火试验
该项是在用户和消防监督机构要求时,才作试验。
技术要求:
a)火灾报警系统能正常、可靠的工作。
b)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装置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报警信号后,延时30s,正常启动,并应有效扑救初期火灾。
c)各联动设备接到控制指令后应正常、可靠的工作。
d)在报警、喷射各阶段,防护区有正常的声光报警。
e)全淹没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放时间一般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局部应用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喷放时间一般不应小于0.5min。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火灾报警探测器试验器、秒表、灭火试验模型。
检验方法:
a)任选一防护区,按设计工况进行。
b)连接控制台电源,将控制台内转换开关扳向“自动”位置。
c)关闭防护区门、窗。
d)将灭火试验模型点燃,记录从火灾报警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起,到控制台发出灭火指令的时间,记录灭火剂开始喷射到喷完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喷射时间),记录二氧化碳的保持时间,是否符合抑制时间要求。
e)检查系统的各种声、光报警是否按程序动作,并能消音、阻断。
f)检查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空调风机、火场非消防电源等联动设备是否正常动作。
g)观察灭火是否可靠,有无复燃可能。
6.3 固定式EBM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
6.3.1 EBM灭火装置
6.3.1.1 合格证
技术要求:提供灭火装置检验报告、合格证,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3.1.2 外观
技术要求:
a)EBM灭火装置箱体表面应光滑、无明显的凹凸不平,油漆膜色泽均匀、无龟裂,无明显流痕、气泡、划痕、碰伤等缺陷。
b)标签应端正、平服、无明显皱褶、气泡等缺陷,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检验类别:a)b)C
检验方法:目测。
6.3.1.3 安装
技术要求:
a)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与贵重物品、精密仪器、供配电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0.5m,在装置喷口正前方0.5m内不允许有设备、器具或其它障碍物。
b)EBM灭火装置宜靠墙壁安装、安装应牢固可靠,施放灭火剂时不得产生晃动。
检验类别:a)b)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测量EBM灭火装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晃动箱体,观察是否牢固。
6.3.1.4 设置
技术要求:一个防护区EBM设置数量、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同一防护区内的EBM灭火装置应同时启动。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目测。
6.3.2 防护区设置
6.3.2.1 面积和容积
技术要求:
a)当采用单具EBM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60m2,容积不宜大于240m3。
b)当采用多具EBM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容积不宜大于2000m3。
检验类别:a)b)B
检验器具:0一50m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防护区的尺寸并计算其面积和容积。
6.3.2.2 开口设置
技术要求:防护区不宜开口,如必须开口时,应设置自动关闭装置;当设置自动关闭装置确实有困难时,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不宜过大,并应加大EBM灭火剂用量给予补偿。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钢卷尺。
检验方法:根据不同的情况检查开口面积与防护区面积的比值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3.2.3 门窗要求
技术要求:防护区的门、窗及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均不宜低于1.2KPa。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检查门窗及围护构件强度检验报告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3.2.4 温湿度
技术要求: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范围为-20一+55℃,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90%(RH)。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数字温湿度表。
检验方法:测量防护区的温、湿度,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3.2.5 安全要求
技术要求:
a)设置在经常有人的防护区内的EBM灭火装置应装有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
b)防护区内应设置火灾和灭火剂施放的声报警器,在防护区的每个入口处应设置光报警器和采用EBM灭火装置的防护标志。
c)在疏散通道与出口处,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d)在有强电干扰场所安装的EBM灭火装置其外壳应接地。
e)应配备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检验类别:a)b)d)B,c)e)C
检验方法:目测。
6.3.3 启动控制器
6.3.3.1 合格证
技术要求:提供控制器的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型号、规格符合要求。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3.3.2 外观
技术要求:
a)外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安装牢固、控制机构灵活。
c)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检验类别:a)b)c)C
检验方法:目测。
6.3.3.3 启动控制器安装同4.4.2规定。
6.3.3.4 基本功能
技术要求:
a)能为火灾探测器不间断供电。
b)能自动启动EBM,也能手动启动EBM,无论启动器处于自动或是手动状态,手动启动、阻断都有效。
c)能直接接收火灾探测器的火灾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光报警信号在启动器复位前不能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d)当感烟或感温火灾控制器单独发出火灾信号时,控制器只发出预报警信号,对应火警指示灯亮。
e)在自动状态下,当烟感、温感同时发出火灾信号时,声光报警器应发出声光报警,延迟30s应能启动EBM,在延迟时间内应手动切断EBM。
f)在手动状态下,当手动紧急启动按钮被触动后,声光报警器应发出声光报警,延迟30s才能启动。
g)控制器采用主、备两种电源,可自动切换供电,备用电源要求同4.4.18和4.4.19规定。
h)控制器控制线路在发生断线、备电容量不足等故障时,在2min内应发出与火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报警故障信号。
i)EBM起动后应有显示。
j)控制器对本机及负载具有自检功能。
检验类别:a)b)c)d)B,e)f)g)h)j)A,i)C
检验器具:秒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
检验方法:对控制器进行逐项试验,查看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操作方法同4.4.17。
6.3.4 系统功能试验
6.3.4.1 控制方式
技术要求:EBM自动灭火系统应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且应有紧急切断装置。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3.4.2 联动灭火试验
技术要求:同6.2.6.1规定。
检验类别:同6.2.6.1规定。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器,EBM灭火装置,秒表等。
检验方法:
a)任选一防护区,选择相应规格的EBM灭火装置进行试验。
b)打开控制台电源,将控制台的开关扳向“自动”位置。
c)将被测防护区的门窗汀开。
d)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使火灾探测器产生两组独立报警信号。
e)测定系统延时时间是否在规定的30s内,观察控制台温、烟两种报警信号是否报警,药剂释放显示灯是否正常。
f)观察EBM气溶胶喷射是否畅通。
g)观察各种联动设备如:风机、防排烟装置、空调风机,切断火场非消防电源等是否联动正常,声、光报警是否按程序动作。
h)试验后,应更换作试验的EBM灭火装置,使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i)对任一防护区进行模拟启动试验,试验结果符合技术要求。
6.3.4.3 手动灭火(紧急阻断)试验
技术要求:同6.2.6.2规定。
检验类别:同6.2.6.2规定。
检验器具:同6.2.6.2中的规定。
检验方法:
a)同6.3.4.2检验方法a)。
b)打开控制台电源,将控制台的开关扳向“手动”位置。
c)同6.3.4.2检验方法c)、d)。
d)按下手动灭火按钮启动灭火系统。
e)同6.3.4.2检验方法e)、f)、g)、h)。
f)同6.2.6.2检验方法k)。
6.3.4.4 灭火试验
技术要求:该项是在用户和消防监督机构要求时,才作试验。
a)火灾报警系统能正常、可靠地工作。
b)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装置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报警信号后,延时30s,正常启动喷射,并应有效扑灭初期火灾。
c)各联动设备接到控制指令后应正常、可靠地工作。
d)在报警、喷射各阶段,防护区有正常的声光报警。
e)EBM灭火装置喷射时间小于40s,喷射结束后3min内试验火应熄灭。
检验类别:a)b)c)e)A,d)B
检验器具:火灾报警探测器试验器、秒表、灭火试验模型。
检验方法:
a)任选一防护区,按设计工况进行。
b)打开控制台电源,将控制台内转换开关扳向“自动”位置。
c)关闭防护区门窗。
d)将灭火试验模型点燃,记录从火灾报警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起,到控制台发出灭火指令的时间,记录灭火剂开始喷射到喷完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喷射时间),记录火熄灭时间。
e)检查系统的各种声、光报警是否按程序动作,并能消音阻断。
f)检查防排烟、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空调风机、火场电源等联动设备是否正常动作。
g)观察灭火是否可靠,有无复燃可能。
警铃,应能报警。
f)雨淋阀前后压力表指示正常。
检验类别:a)b)c)d)A,e)f)B
检验方法:分别用手动、自动和应急操作三种方式对雨淋阀组进行操作,检查雨淋阀的开启是否正常、水力警铃是否报警,以及雨淋阀的前 后压力表指示是否正常。
5.4.3 过滤器
5.4.3.1 过滤器设置
技术要求:雨淋阀前的管道应设置过滤器,当水雾喷头无滤网时,雨淋阀后的管道应设过滤器。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
5.4.3.2 材料与孔径
技术要求:过滤器应用耐腐蚀金属材料,滤网的孔径应为4.0一4.7目/cm2。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查看过滤器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测量滤网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4.4 管道
技术要求:
a)过滤器后的管道应采用内外镀锌,且宜采用丝扣连接。
b)雨淋阀的管道上不应设置其它用水设施。
c)应设排水阀、排污口。
检验类别:a)b)B,c)C
检验方法:目测。
5.4.5 消防用水量
技术要求:应根据GB50219—95的规定进行计算。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系统核对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5 水幕、雨淋系统
水幕及雨淋系统参照水喷雾灭火系统进行检验。
5.6 泡沫灭火系统
5.6.1 一般规定
5.6.1.1 合格证
技术要求:
a)泡沫液、泡沫液储罐、泡沫发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固定式消防泵组、消火栓等主要设备应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b)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子及管件等应有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检验类别:a)b)B
检验方法:查看各种产品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是否齐全,并符合技术要求。
5.6.1.2 主要设备及零配件外观
技术要求:
a)无变形及其它机械性损伤。
b)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徐层完好。
c)无保护涂层的机械加工面无锈蚀。
d)所有外露接口无损伤,堵、盖等保护物包封良好。
e)铭牌清晰、牢固。
f)消防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组盘车应灵活,无阻滞,无异常声音,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用手转动叶轮应灵活;固定式泡沫炮的手动机构应无卡阻现象。
检验类别:a)b)c)d)e)f)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5.6.1.3 管子及管件外观
技术要求:
a)表面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和不超过壁厚负偏差的锈蚀或凹陷等缺陷。
b)螺纹表面完整无损伤,法兰密封面平整光洁无毛刺及径向沟槽。
c)垫片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无折皱等现象。
检验类别:a)b)c)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查看有关记录。
5.6.1.4 颜色
技术要求:
a)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压力开关、管道过滤器、泡沫产生器涂红色。
b)泡沫消防泵、水泵、给水管道涂绿色。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5.6.2 泡沫液储罐安装
技术要求:
a)泡沫液储罐、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检验应达到规范要求,且试验记录齐全。
b)泡沫液储罐应有编号、药剂量、充装日期的记录,并应符合要求。
c)泡沫液储罐设置在消防泵房内时,泡沫液储罐四周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泡沫液储罐顶,部至楼板或粱底的距离不小于1.0m,消防泵房主要通道的宽度必须大于泡沫液储罐的宽度。
d)常压泡沫液储罐应安装在支架或支座上,支架应与基础固定。
e)固定式常压泡沫液储罐,应设置液面计、排渣孔、出液孔、取样孔、吸气孔及人孔等,并应标明泡沫液的名称及型号。
f)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当采用普通碳素钢板制作时,其内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g)压力泡沫液储罐的支架应与基础固定、安装时不宜拆卸或损坏其储罐上的配管和附件。
h)压力泡沫液储罐安装在室外时,应根据环境条件设置防晒、防雨、防冻设施。
检验类别:a)b)c)d)e)B,f)g)h)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按技术要求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或查看施工单位储罐强度和阀门的严密性实验记录,目测并用卷尺测量其安装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5.6.3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
技术要求:
a)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时,液流方向应与标注的方向一致。
b)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坐标及标高的允许偏差为±10mm;其连接管道及附件的安装必须严密;备用的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并联安装在系统上。
c)带压力储罐的压力泡沫比例混合器应整体安装,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泡沫液的进口管道应与压力水的水平管道垂直,其长度不宜小于1.0m;
压力表与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处的距离不宜大于0.3m;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整体垂直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压力表应分别安装在水和泡沫液进口的水平管道上,并与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口处的距离不宜大于0.3m。
d)管线式、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吸液口与泡沫液储罐或泡沫桶最低液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检验类别:a)A,b)c)d)B
检验器具:0—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卷尺测量其安装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5.6.4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安装
技术要求:
a)液上喷射的横式泡沫产生器应水平安装在固定顶储罐罐壁顶部或外浮顶储罐壁顶端的泡沫导流罩上。
b)液上喷射的立式泡沫产生器应垂直安装在固定顶储罐罐壁顶部或外浮顶储罐罐壁顶端的泡沫导流罩上。
c)液下喷射的高倍压泡沫产生器应水平安装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
d)水溶性流体储罐内泡沫溜槽的安装应沿罐壁内侧螺旋下降到距罐底1.0一1.5m处,溜槽与罐底平面夹角宜为30度,泡沫降落槽应垂直安装,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mm,坐标及标高的允许偏差为土5mm。
检验类别:a)b)c)d)C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施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5.6.5 中倍数泡沫发生器的安装
技术要求:中倍数泡沫发生器的安装位置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不得损坏或随意拆卸附件。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5.6.6 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安装
技术要求:
a)距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进气端小于或等于0.3m处不应有遮挡物。
b)在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发泡网前小于或等于1.0m处,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放的障碍物。
检验类别:a)b)C
检验方法:目测。
5.6.7 泡沫喷头的安装
技术要求:
a)泡沫喷头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b)泡沫喷头的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c)泡沫喷头的安装应牢固、规整、安装时不得拆卸或损坏其喷头上的附件。
d)顶喷式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上部,并应垂直向下,其坐标及标高的允许偏差,室外安装为±15mm,室内安装为±10mm。
e)水平式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侧面并对准被保护物体,其距离允许偏差为±20mm。
f)弹射式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下方,并应在地面以下,在未喷射泡沫时,其顶部应低于地面10—15mm。
检验类别:a)b)c)d)e)f)C
检验器具:0—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卷尺测量喷头安装是否符合规定。
5.6.8 固定式泡沫炮
技术要求:
a)固定式泡沫炮的主管应垂直安装,炮口应朝向防护区。
b)安装在炮塔或支架上的固定式泡沫炮应牢固。
c)电动泡沫炮的控制设备、电源线、控制线的规格、型号及设置位置、敷设方式、接线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d)射程、射高、仰附角度、水平回转角等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类别:a)b)c)d)C
检验方法:目测,手动操作检查其是否运用灵活。
5.6.9 固定式消防泵组
技术要求:
a)固定式消防泵组应整体安装在基础上,并应固定牢固。
b)固定式消防泵组进水管、吸水口处设置退网时,其滤网的过水面积应大于进水管截面积的4倍,滤网架的安装应坚固。
c)附加冷却器的泄水管应通向排水设施。
d)内燃机排气管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采用直径相同的钢管连接后通向室外。
检验类别:a)b)c)d)C
检验方法:目测。
5.6.10 泡沫混合液管道、阀门安装
技术要求:
a)泡沫混合液立管安装时,其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0.002。
b)泡沫混合液水平管道安装时,其坡向、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c)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设置的自动排气阀应直立安装,并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故空阀应安装在低处。
d)高倍数泡沫发生器进口端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设置的压力表、管道过滤器、控制阀应安装在水平支管上。
e)泡沫管道进储罐处设置的钢质控制阀和止回阀应水平安装,其止回阀上标注的方向应与泡沫的流动方向一致。
f)埋地安装的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前应做好防腐,安装时不应损坏防腐层。
g)埋地安装采用焊接时,焊缝部位应在试压合格后进行防腐处理。
检验类别:a)b)c)d)f)g)C,e)A
检验器具:水平仪、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卷尺和水平仪检查测量坡度、坡向,检查施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5.6.11 泡沫消火栓安装
技术要求:
a)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设置消火栓的规格、型号、数量、位置、安装方式应符À쵐څh)C
检验器具:秒表。
检验方法:打开报警阀试水阀门放水,查看延迟器是否出水,将延迟器充满水后由排水口排出,记录排水时间;观察控制盘压力开关动作显示与否,消防泵是否启动;关闭报警阀试水阀门,观察水力警铃是否停止报警,压力开关是否停止动作、延迟器是否停止出水,报警阀上下压力表是否正常。
5.2.2水流指示器
技术要求:
a)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水流指示器,水流指示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外观不得有碰伤、污损。
b)布线应有穿管保护。
c)应垂直安装在分区水平配水干管上。
d)应将水流信号转换为电信号,送至报警器或控制中心指示火灾区域。
检验类别:a)b)c)d)B
检验方法:检查水流指示器的外观及安装位置和质量,启动末端试验装置,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
5.2.3 末端试验装置
技术要求:
a)在每个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最末端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对充气设备,末端应设排气阀。
b)末端试水装置包括压力表、试验阀、试验管或排水管。
c)试验管直径不小于25mm。
检验类别:a)b)c)C
检验器具:卡尺。
检验方法:查看每分区最末端是否有试验装置,用卡尺测量试验装置的附件及试验管直径是否符合要求。
5.2.4 管道
5.2.4.1 管道螺纹连接
技术要求:管道变径时,丝扣连接应采用异径管零件,避免采用补芯;如需补芯时,不得用在弯头上,三通零件上只允许用一个,四通零件上不超过两个。螺纹连接的密封填料应均匀附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密封的材料挤入管内,连接后应将外部清理干净。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查看管道连接外观及密封是否合格,变径处采用补芯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2.4.2 管道焊接连接
技术要求:焊接时,异径管道的管径二者相差不应大于50mm,如大于50mm时,应采用大小头焊接。
表面不允许有裂缝、气孔、夹渣溶合性飞溅、咬边、凹陷、接头坡口错位等。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5.2.4.3 管套
技术要求:
a)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柔性短管;穿墙、楼板应加设套管,管道焊缝不应置于套管内。
b)穿墙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厚,穿楼板套管应高出楼板或地面50mm。
c)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检验类别:a)b)c)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测量套管高出楼板或地面的高度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5.2.4.4 管路的加固
技术要求:管道固定采用管道吊架和防晃支架,并宜满足以下要求:
a)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管道支、吊架与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300mm,与末端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750mm。
b)相邻两喷头间的管段上至少应设一个吊架,当喷头间距小于1.8m时,可隔段设置,但吊架间距不宜大于3.6m。
c)在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50mm的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应至少设置一个防晃支架,管道过长或改变
方向时必须增设防晃支架。
d)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其安装位置距地面或楼面的距离宜为1.5—1.8m。
e)吊架、防晃支架宜直接固定于建筑物结构上。
检验类别:a)b)c)d)e)C
检验方法:测量喷水干管或喷水管直径,查看50mm或50mm以上管道是否设置防晃支架、喷头间是否设置吊架,查看吊架、防晃支架固定方式及强度。
5.2.4.5 管道安装
技术要求:
a)报警阀以后的管路上不应有其它用水设施,并应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或镀锌无缝钢管。
b)自动喷水灭火的管道应设有坡度,并坡向排水管或辅助排水管。湿式系统干管的坡度不应小于0.002,配水管、配水支管的坡度不应小于 0.0044。
c)所有配水管或配水支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5mm。
d)每侧每根的配水文管设置的喷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建筑、构筑物均不应多于8个,当同一配水文管在吊顶上、下布置喷头时,其上、下两侧各不多于8个。
b.严重危险级建筑、构筑物不应多于6个。
e)管道中心与建筑结构最小的距离应符合表2的要求。
检验类别:a)A,c)d)B,b)e)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0—150mm卡尺,水平仪。
检验方法:查看报警阀以后的管道上是否设有其它用水设施,并检查管材使用记录;查看配水支管的喷头布置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用卡 尺测量喷水管直径是否等于或大于25mm;用卡尺和钢卷尺测量管道中心与建筑结构的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用水平仪测管路坡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见图3)
5.2.4.6 减压孔板和节流装置
技术要求: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设在公称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管段上。
b)孔板应安装在水流转弯下游一侧直管段上,与弯管的距离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两倍。
c)节流管的长度不宜小于1m。
d)节流管的直径宜按表3的规定选取。
检验类别:a)b)c)C,d)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0—300mm卡尺。
检验方法:测量干管的直径,查看节流管或减压孔板安装位置及管径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测量节流管的长度是否符合要求。
5.2.4.7 管道色标
技术要求:地上的消防管道应涂以红色或红色环道标记,以区别其它管道。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5.2.5 喷头
5.2.5.1 外观检验
技术要求:
a)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种标志(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等)应齐全。
b)外观应无加工缺陷相机械损坏,喷头的螺纹密封面应完整、光滑、不得有伤痕、毛刺、缺陷、断丝等现象。
c)喷头安装要整齐、牢固、美观,无污损现象。
检验类别:a)B,b)c)C
检验方法:查看喷头的型号规格,应符合技术要求;查看各种标志是否齐全,检查喷头的外观及安装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5.2.5.2 喷头安装最大间距
技术要求:各危险等级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面、柱的间距应符合表4的要求。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测量相邻两喷头的间距,与上表的规定值比较,测量从喷头中心线至墙面、柱的水平距离,与上表面的规定值比较是否满足要求。
5.2.5.3 喷头与梁边距离
技术要求:
a)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不得小于表5的规定。
b)喷头的安装要牢固,无污损现象。
检验类别:a)b)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按图4所示分别测量喷头中心线至梁边距离A和喷头溅水盘上表面至梁底边距离B2,与上表的规定比较是否满足要求。
5.2.5.4 喷头溅水盘与吊顶(天花板)、楼板、屋面板的距离
技术要求:不宜小于75mm,并且不宜大于150mm,如图5所示。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按图示方法测量。
5.2.5.5 喷头与隔断墙的水平及垂直距离
技术要求:喷头与隔断的水平及垂直距离应符合图6和表6的规定。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按上图和上表的规定测量喷头溅水盘与隔断墙的水平及垂直距离。
5.2.5.6 边墙型喷头最大保护面积和最大保护距离
技术要求:中危险级建筑物为3.6m,最大保护面积8平方米;轻危险级建筑物为4.6m,最大保护面积14平方米。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测量相邻两喷头的距离和保护面积应满足要求。
5.2.5.7 喷头与门、窗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与墙面的距离
技术要求:
a)在门窗洞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b)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且不宜大于150mm。
检验类别:a)b)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测量喷头溅水盘与门、窗洞口上表面的垂直距离,测量从喷头中心线至墙面的水平距离,是否满足要求。
5.2.5.8 仓库的喷头布置
技术要求:
a)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的垂直距离应满足:
a.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900mm。
b.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450mm。
b)堆垛间设置喷头时堆垛边与喷头垂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0mm。
c)高架仓库喷头布置除符合本条件a)、b)外,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m。
d)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4m;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6m。
检验类别:a)b)c)d)C
检验器具:0—50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仓库的喷头布置是否符合要求。
5.2.6 系统联动试验
技术要求:末端试验装置应设在每个分区最不利点处,试验装置按图7制作。
打开试水装置时:
a)出水口的水色透明度与入口处一致,并无杂质。
b)试验阀关闭,压力表读数应不小于0.05MPa。
c)试验阀打开,压力表读数应不小于0.05MPa。
d)水力警铃应准确发出报警信号。
e)压力开关接通,消防中心显示报警信号并启动消防泵。
f)水流指示器动作后应准确输出报警电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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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报名时间暂未公布,但是考试肯定是会举行的,考友们也该提前入手准备了。小编整理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试重点:气体灭火系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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