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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及申请

更新时间:2017-01-12 11:18:4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9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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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环球网校提供税务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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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对前述“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按照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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